关于将进口原材料用途变更为经营用途的海关操作指南

2026年5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6873/CHQ-GSQL号公文,就进口货物用途由生产原料变更为服务经营的操作事项进行指导说明。

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新报关申报规定

对于已完成通关但发生用途变更的货物,必须重新登记报关单。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类别商品:免税商品、减免税商品,或正在享受关税配额优惠税率的商品。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货物原本不属于税收优惠或专项管理范畴,若通关后发生用途变更,仍须依据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已修订、补充)的规定重新申报报关单。

二、涉及许可证货物的条件要求

若货物属于须持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的类别,企业仅在取得发证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须严格遵守相关专项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纳税义务

纳税人有责任自行申报并足额缴纳因用途变更而产生的各项税款。

除应缴税款外,企业还须依法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如有)。

(依据2026年5月28日第16873/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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