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发布第3506/TĐC-HCHQ号公文,旨在明确对预印品牌、原产地标签商品的管理原则。
以下是若干值得关注的内容:
1. 散装标签尚不属于“成品的商品标签“
以独立货物形式进口的预印标签(尚未粘贴到产品或包装上)尚不属于第37/2026/NĐ-CP号议定关于产品标签内容和标注方式规定的适用对象。
散装标签的进口按照对外贸易管理、海关及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执行;不要求另行设置有关标签标注的进口条件。
2. 按进口类型划分的法律责任
负责标签标注的组织、个人须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并正确反映货物的本质。
只有在标签被直接粘贴到货物或商业包装上时,关于原产地和商标真实性的责任才完全产生。
对于来料加工、出口生产、出口加工及生产经营货物:企业须按登记用途使用标签。粘贴标签后出口的产品须符合进口国关于标签标注、原产地和知识产权的规定。
对于经营性进口货物(A11、A41):进口、分销标签的企业以及直接使用标签粘贴到在越南流通商品上的人员,须按第37/2026/NĐ-CP号议定对标签标注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3. 关于海关管控措施的建议
- 不得产生规定以外的材料:海关管控措施须严格遵守权限、顺序和程序,不得产生规定以外的材料组成部分和进口条件。
- 集中检查有违规迹象的货物:海关将根据交易的实际风险迹象进行检查,而非按进口类型当然地划分风险等级。
- 存在疑问时的说明单证:只有在有依据对商标使用权或原产地产生怀疑时,海关才要求出示来料加工合同、订购单、买卖合同或商标所有人授权文件等单证。
(依据第3506/TĐC-HCHQ号公文,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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