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第3号台风及台风后洪水在越南遭受损失而获得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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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2024 年 10 月最新海关通讯集:

I. 企业因第3号台风及台风后洪水在越南遭受损失而获得税收减免 

根据越南政府总理关于集中克服第3号台风及台风后洪水灾害影响的指示,税务总署发布了《第4062/TCT-CS号公文》,指导支持受台风和洪水影响的企业。税务总署的指导内容如下: 

1. 关于延期缴税: 

税务机关将考虑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企业的延期缴税申请 

延期缴税的时间: 

  • 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经营的物质损失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 如果企业因应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搬迁生产经营场所,导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企业在延期缴税期间将不会被罚款,也不需要缴纳税款。 

税务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将根据延期缴税的申请档案决定企业应缴税款的金额及延期时间。 

(《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62条) 

2. 关于免除税款滞纳金: 

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物质损失的,可免除税款滞纳金。 

(《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59条) 

3. 关于免除税务行政违规处罚: 

企业因税务行政违规而被罚款的,在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可免除罚款。
免除的罚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受损资产、货物的价值。 

(《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140条) 

4. 关于增值税 (VAT) 进项税的抵扣 

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货物,未获保险赔偿的进项增值税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第219/2013/TT-BTC号通告》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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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抵扣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抵扣的费用包括 

  • 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但未获得赔偿的部分 

损失的可抵扣价值是指在扣除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的赔偿后,剩余的损失价值 

  • 用于灾后恢复的资助 
  •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员工的支持费用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抵扣的工资费用上限为一年中实际平均工资的1个月 

企业所得税可抵扣的费用条件 

  • 直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 具备有效的发票和凭证,对于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交易,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的凭证。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6. 关于减少特别消费税: 

因自然灾害而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生产的商品属于特别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获得减税。
减税的额度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过损失发生年度应缴税款的30%,且不得超过受损资产在赔偿后(如有)剩余的价值。 

(《2008年特别消费税法》第9条 )  

税务总署建议越南各省市税务机关指导企业落实上述减免税政策,以及时支持因第3号台风受损的企业。 

如企业有需求,请联系UNI以获取有关减免税申请文件和程序的详细指导。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4062/TCT-CS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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