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19569/CHQ-GSQL号公文,专门指导返修货物再进口手续,特别针对已出口至国外维修的右舵汽车及零部件。具体内容如下:
1. 进口货物管理政策
若确定为右舵汽车、二手零配件系为境外贸易商提供保修服务,属于禁止进口范围的,企业不得办理货物暂时进口、再出口至越南境内,除非获得政府总理和建设部批准。
企业将此前生产、出口的右舵汽车再进口至越南进行维修、调整,随后出口至其他市场的,不属于暂时进口、再出口活动的调整范围。
(依据第717/XNK-THCS号公文(2025年6月4日)和第7722/BXD-KHCNMT&VLXD号公文(2025年8月1日)指导意见)
2. 海关手续
a, 已出口货物再进口海关手续
- 申报资料: 海关报关单及运输单证(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的复印件)。
- 时限规定: 再进口货物用于维修、再制造、销毁或再出口须在最长12个月内完成;在此期间,企业暂不缴纳税款。
- 未能再出口处理: 若货物无法再出口,海关按内销处理、销毁,并按规定申报原料、零部件、包装材料税款。
- 境外保修、再制造情况: 按第50条执行。
(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第47条,经第167/2025/NĐ-CP号政府议定修改补充)

b, 保修、维修、再制造货物暂时进口、再出口海关手续
- 海关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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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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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经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的运输单证(如有):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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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的暂时进口、再出口许可证;专业检验结果通知书
- 办理地点: 企业可选择便利的海关机关.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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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一般海关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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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船舶维修用机械设备、零配件按加工贸易方式办理.
- 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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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与合作方协议约定并向海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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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申请延期,但须补充申报并提交证明文件
- 改变使用目的: 须办理正式进出口手续
(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第50条,经第167/2025/NĐ-CP号政府议定修改补充)
( 依据2025年8月15日第19569/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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