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下龙港海关发布第1339/HQHG-KTGSKS1号公文,关于在海关管辖范围内监督专业进出口货物取样的过程。该文件旨在加强专业检验中的透明性、公正性与合规性。
1. 专业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自2025年8月15日起,海关对其作业区域内进出口货物专业检验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操作流程
- 企业(报关企业)在进行货物专业检验取样前,须提前向海关报告取样时间、地点,接受海关监督。
- 取样时必须有报关企业代表在场(需提供介绍信或委托书)。
- 样品须加封密封,制作取样证明记录,经报关企业和专业检验机构共同确认。

3. 取样无效的情形
凡在海关作业区域内进行货物专业检验取样而未接受海关监督的,其检验分析结果和结论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货物通关放行的依据。
(依据第167/2025/NĐ-CP号政府议定第1.17.c条)
4. 行政处罚规定
- 对违反规定时限的行为(如:申报、缴费、提交、更新海关单证信息等),处50万至100万越盾罚款。
(依据第128/2020/NĐ-CP号政府议定第7.1.a条)
- 对不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不配合海关对港区、仓库、堆场、海关监管场所货物进出、存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工作的,处500万至1000万越盾罚款。
(依据第128/2020/NĐ-CP号政府议定第24.2.b条).
(依据2025年8月15日第1339/HQHG-KTGSKS1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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