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下龍港海關發布第1339/HQHG-KTGSKS1號公文,關於在海關管轄範圍內監督專業進出口貨物取樣的過程。該文件旨在加強專業檢驗中的透明性、公正性與合規性。
詳情如下:
1. 專業檢查監督規定
自2025年8月15日起,海關機關實施監督海關活動區域內屬於專業檢查範圍之進出口貨物抽樣作業。
2. 實施程序
- 企業(海關申報人)必須事先通知抽樣時間、地點,當有貨物抽樣進行專業檢查時,供海關監督。
- 抽樣時必須有海關申報人代表在場(記載於介紹信或委託書中)
- 樣品必須加封並製作抽樣證明書面紀錄,並經海關申報人及專業檢查機關、組織確認

3. 無效抽樣情況
若在海關活動區域內進行專業檢查貨物抽樣時沒有海關監督,則分析結果、結論將被視為無效,不足以作為貨物通關之依據。
(根據第 1.17/167/ND-CP 號法令第 2025.c 條)
4. 行政違法處罰規定
- 對於未按規定期限執行之行為(例如:申報、繳交、出示、更新海關檔案資訊)處以500,000越盾至1,000,000越盾罰鍰。
(依據第128/2020/NĐ-CP號政府令第7.1.a條)。
- 對於未執行資訊提供及與海關機關配合監控、檢查、監督貨物出入、存放於港口、倉庫、堆場、海關手續辦理地點、集結、檢查、海關監督等作業之行為,處以5,000,000越盾至10,000,000越盾罰鍰。
(依據第128/2020/NĐ-CP號政府令第24.2.b條)。
(根據2025年8月15日第1339/HQHG-KTGSKS1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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