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特别管制化学品:通过VNeID进行标识及溯源的规定

2026年9月4日,公安部发布第154/2026/TT-BCA号通知,规定在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平台上对须特别管制化学品进行管理、标识及溯源。该通知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通过电子数据和标识代码建立贯穿整个供应链的化学品追踪机制。

哪些情形须实施溯源?

该通知规定,对于依照化学品法律须申报须特别管制化学品购销管控单的情形,须在系统上实施标识及溯源。有需要管理、追踪化学品及化学产品的组织、个人亦可在系统上实施。

适用范围包括在越南从事与须特别管制化学品相关活动的境内外组织、个人。用于国防、安全目的的化学品以及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化学品不属于该通知的调整范围。

使用VNeID创建信息及标识代码

化学品批、批次或单元的所有人使用VNeID电子身份账户登录系统、提供信息并创建供应链。系统自动核对数据;信息相符的,生成代码;信息尚不相符的,系统将通知需完善的内容。

所使用的代码包括以下两类:

  • 供应链代码:关联同一供应链中各主体及活动的信息。
  • 化学品标识代码:与溯源对象绑定,以二维码形式呈现。

尚未取得GS1厂商识别代码(GCP)的企业,仍可使用系统根据组织、个人的身份信息自动生成的代码创建标识代码。代码的创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负责机制,而非档案审核、审批程序。

经营过程中须更新的数据

溯源数据包括化学品名称、CAS号(如有)、原产地、货物批次信息、数量、重量或体积;以及主体、许可证、海关申报单、电子发票和所发生活动的信息。

企业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更新信息,并与相应的标识代码关联。对于不改变化学品批次所有权或特性的活动,所发生的信息将更新至溯源数据。

购销管控单整合至系统。在尚未完成整合期间,组织、个人仍须依照化学品法律填制并留存该单据。

事故须在24小时内更新

在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异常损耗、流失、强制销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组织、个人须自发现或发生事件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电子申报。

在系统上申报不能替代依照专业法律进行事故通报、报告及处置的义务。同样,标识代码也不能替代化学品标签标示、行政手续或报告制度方面的义务。企业需组织管理货物批次数据并指定更新人员,以确保信息贯穿整个经营过程。

(根据公安部2026年9月4日第154/2026/TT-BCA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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