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产品声明程序检验而进口的F.O.C样品:免于食品安全检查的条件

2026年9月29日,第二区域海关分局 (Chi cục Hải quan khu vực II) 发布第22725/HQKV2-NVHQ号公文,就用于检验以办理产品声明程序的进口F.O.C样品的食品安全检查问题作出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于试验或研究样品的条件,而非仅以货物系免费提供为依据。

试验样品免检条件

根据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3条第5款,属于试验或研究样品的产品,在数量与试验或研究目的相符且有组织、个人确认的情况下,免于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存在食品安全预警的,不适用该免检规定。

对于为申请产品声明程序而进口用于检验的货物,企业需对照以下三项要素:

  • 进口目的:货物实际用作试验或研究样品。
  • 进口数量:与试验或研究需求相符。
  • 组织、个人的确认:按规定体现样品的使用目的。

第二区域海关分局 (Chi cục Hải quan khu vực II) 并未对所有F.O.C货物作出统一的免检结论。处理方式须以各批货物的档案及实际特点为依据。

F.O.C货物并不自动免检

F.O.C表示货物系免费提供。而该公文所援引的免检依据是试验或研究样品的性质、相符的数量及相关确认。

因此,单证上的“样品”或“F.O.C”信息须与实际目的及使用方式相一致。企业应准备载明需检验的产品、所需样品数量及进口目的确认的资料,以备对照。

上述资料须如实反映该批货物;不应推断所有免费寄送的货物均属于免于食品安全检查的情形。

其他免检或不属于检查对象的情形

该公文还援引了第15/2024/TT-BYT号通知第3条第4款。据此,免于或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检查对象的情形包括:

  • 列入目录但属于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3条规定免检情形的货物,存在食品安全预警的除外。
  • 列入目录但不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货物。
  • 列入目录但不盛装食品且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器具、包装材料。
  • 不属于目录的货物,但该通知第3条第3款b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于进口用于检验的样品,企业需在申报前正确确定免检依据。进口环节的食品安全免检,应与其后的检验及产品声明程序程序加以区分。

(根据2026年9月29日第22725/HQKV2-NVHQ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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