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局会议——关于第174/2025/ND-CP号法令及第121/2025/TT-BTC号通告中海关程序变更的最新进展

2026年1月14日,在河内海关总部举行了”培训与发布第167/2025/ND-CP号法令及第121/2025/TT-BTC号通告”会议,众多商界人士参与。

会议由多位高级领导人主持并参与:
– Au Anh Tuan——海关署副局长
– Mai Thi Van Anh女士和Dao Duy Tam先生——海关总局专业单位代表。

在涉及海关程序及进出口法规(并需进行诸多调整)的背景下,UNI海关咨询公司派代表直接出席会议,更新信息并参与讨论,以澄清直接影响生产活动的实际问题。企业的业务。

以下是会议主要内容的摘要:

第一部分:新规核心变更引入

关于第174/2025/ND-CP号法令及第121/2025/TT-BTC号通告中海关程序变更的最新进

 

1. 通告121/2025/TT-BTC的新要点:

– 海关总局文件摘要:见此处
– UNI海关咨询公司的摘要文件:见此处

2. 第167/2025/ND-CP法令的新要点:

– 海关总局文件摘要:见此处

第二部分:讨论与问题解决

关于第174/2025/ND-CP号法令及第121/2025/TT-BTC号通告中海关程序变更的最新进

 

在会议上,UNI海关咨询公司和商界提出了许多实际问题。海关部门已给出具体反馈和指示如下:

1. 与优先企业(AEO)相关的问题组

1.1. 货物先送收,后报关的机制;开设一次性声明、多重货运代理和DNUT收据仅适用于现场进出口货物,这样做正确吗?对于通常与优先企业进行贸易的商品(非现场进出口),可以采用这种机制吗?

法律依据:”第86条:现场进出口海关程序
6. 如果海关申报人是优先企业,其合作伙伴与优先企业从事贸易、贸易、加工、租赁、借款、货运代理活动,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与同一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订单多次现场交付和接收进出口货物,则其有权优先交付和接收货物。海关申报稍后”

*来自UNI海关咨询的问题

海关部门指导:
根据第86条,优先企业海关申报的首次交付和开封机制仅适用于现场进出口的情况。普通(非现场)买卖情况不适用,除非第93条中具体规定的某些特定项目(如电力产品)

1.2. 根据第86条,优先企业是否可以从保税仓库进口货物进行多次交货和一次性申报?

海关部门指导:
从优先企业的保税仓库进口的货物不被视为现场进出口货物,因此根据通告121的新规定,未适用提前监管交付和收货及后续注册总部声明的机制。

1.3. 若DNUT在第86条第6款中执行现场进出口程序,则在首次交付前通知合同和订单——请海关部门指导通知表。此外,许多企业拥有大量每日合同(PO),因此建议海关部门允许DNUT只需通知最低限度的信息,以减轻行政手续负担。

海关部门指导:
海关部门记录了减少申报信息的建议。预计海关将发布指导方针,允许DNUT仅通知交付框架合同(一般合同),而无需通知每个具体订单的详细信息,以优化企业流程

2. 与EPE相关的问题组

2.1. 通知相应现场进口申报信息的责任是否仅适用于处理、出口生产或所有类型的现场进出口申报?

法律依据:
“第86条:现场进出口海关程序
5. 海关程序
一个。出口商的职责
a.5)出口商应在15天内,根据2016年第134号法令第10条和第12条,向海关机关通知相应的现场进口申报中已完成海关程序的信息;该条例由2021年第18号法令修订。”

*来自UNI海关咨询的问题

海关指导:
互惠现场进出口申报仅适用于从事现场进出动的出口加工制造企业,不适用于其他类型。因此,该法规仅要求现场通知以总承包和出口生产形式进行的进口申报

2.2. 国内企业会雇佣其他EPE进行处理。根据规定,外包企业需申报加工设施并申报加工合同的编号。那么EPE是否必须进行任何声明程序才能接受外包?

海关部门指导:
EPEs无需执行海关程序(根据第76条)。通知生产设施和加工合同的责任属于国内企业。

2.3. 根据规定,EPE必须在运营之日起30天内完成海关监督和观察条件。那么,如果未能在期限内满足EPE的检查条件,将如何处理?

海关部门指导:
原则上,企业在IRC发布时享有EPE制度。之后,海关将检查EPE的海关监管条件。如果不符合要求,企业有一年时间完成EPE的条件

EPE海关监管条件检查程序的详细规定载于通告121/2025/TT-BTC第57条。

2.4. EPE从内陆租赁集装箱壳体,用于储存原材料和产品以供生产。在这种情况下,EPE是否必须执行海关程序?租赁和借款的最长期限是多少?

海关部门指导:
由于这是国内企业与EPE之间的租赁/借款活动,双方仍需办理海关手续

法律风险注意:在谈判合同时,EPE需要向出租方(国内企业)澄清集装箱壳体的所有权和法律地位:
– 如果集装箱壳体是临时进口的旋转车辆(非出租方所有):根据规定,这种类型仅用于货物轮换运输,不能任意转换为租赁借用以生产储存。如果国内当事人租用目的错误,但未完成更改使用目的的程序(进口国内消费、全额缴税),双方都可能面临因行政违规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 如果集装箱壳体归国内企业(出租方)所有:租赁和借款确保了临时进口的有效性,并开启了临时进口的声明,以便再出口以供租赁和借款

2.5. 如果企业改变使用目的,即以再出口方式出口,EPE如何进口相机生产原材料?如果有大量半成品经过简单加工(涂层),该如何处理?

海关部门指导:
根据通告121/2025/TT-BTC第21条的修订,进口加工或生产的货物在出口国外时将开放进行再出口申报(B13),无需像以往那样开启使用目的变更申报(A42)这一中间步骤

如果组件部分经过简单或半成品加工,建议企业检查其是否符合未经过加工和加工过程的条件

2.6. EPE与相关成本核算分支之间内部货物流通活动中,代金券替代销售发票的问题。

– 背景:此前,根据第74条,EPE有权选择不执行该活动的海关程序。然而,新规废除了这种选择权。目前,法规要求出口商必须有交货单,进口商必须有销售发票。
– 问题:根据税务和会计法规,附属会计分支不进行买卖活动,也不开具销售发票。那么,企业在执行海关程序时需要使用哪些文件来替换发票,以确保合规性和合规性?

海关部门指导:记录问题并学习以提供指导

2.7. 进口生产或GC进口的EPE应使用相同的E11或E15类型。那么,根据第61条和第70条的修正,如果EPE想将生产和出口的NVL用于总承包商,是否必须当场开设进出口申报?

海关部门指导:
记录问题并学习以提供指导

3. 与海关申报及申报登记地相关的问题组

3.1. 根据新规定,租用仓库存放货物(除总部、分支机构或生产设施外)的企业,能否继续在管理该仓库的海关办公室开申报?

法律依据:
“通告第38/2015/TT-BTC第19条
1. 海关申报登记地点
b)进口货物应在管理货物储存地点的海关、提单、运输合同或企业总部所在地、分支机构或生产设施的海关办公室申报;

*来自UNI海关咨询的问题

海关部门指导:
新规仍允许企业”在管理货物存放地的海关办公室登记申报”。因此,企业存放货物的地方,仍然可以在那里开设声明。

举例:企业A总部设在胡志明市,从EPE采购商品,并在ICD天山租用仓库存放待售的货物,但仍可在天山海关开申报。

3.2. 第21条第2款的修正允许不再需要开启使用目的变更声明(A42),但可立即开启再出口声明(B13)。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这项规定适用于再出口(退回原发货人、第三国、出口到国外等)?

*来自UNI海关咨询的问题

海关指导:
该法规允许企业将商品重新出口,目的多样,如退货、保修、维修等。并且不限制收件人(可以是原始发货人、第三方合作伙伴或出口国外)

注:对于用于加工类型的原材料及其附属品,只有当货物所有权从加工承租方转移给加工接收方时,这些原材料才允许按照B13型进行出口程序

3.3. 许多企业目前正在执行化学品进口程序,尽管新《化学品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尚无法令指导企业执行化学品相关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必须取消声明?如果货物在港口停留超过30天且未完成海关程序,企业会被处罚吗?

海关部门指导:
自登记日起15天内,若无出口或进口,则须取消声明

货物抵达边境口岸之日起30天多,企业尚未开启申报,仍将根据第128号法令进行批准

3.4. 如果申报包含超过50条货物线,导致多个分支申报。但新规定规定,1次出口申报只能减少1次对应的进口申报,具体怎么做?

海关部门指导:
副局长Au Anh Tuan确认将关注此问题,并很快下令发布以下指示

3.5. 澄清”货物释放时间”的概念,以确定在现场进出口程序中登记对方进口申报的15天时间限制?

海关指导:
– 海关清关:是指完成所有规定海关程序的货物状态。
– 货物放行:海关允许企业将货物带入仓库保存或使用,前提是货物已满足实物检验条件,但仍需等待完成多项其他义务,如:等待分析和分类结果以确定HS代码,或者等待官方海关价值的确定。

海关部门将进行更多调研以指导企业

3.6. 对于已签署并在新规生效前正在实施的合同,企业是否必须通知海关?(关于第86条第6款的规定)

海关指导:
过去按照旧第86条规定进行的货物无需重新注册。

关于交付前必须登记合同信息的新规定仅适用于新合同或新出现的货物

4. 财务报表问题组

4.1. 那么2025年财务报表是否符合通告39/2018/TT-BTC或通告121/2025/TT-BTC的规定?

通告121/2025/TT-BTC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海关部门指导:
– 若企业财年于2025.12.31结束,则适用通告39/2018/TT-BTC的规定
– 如果企业在2026.03.31财年结束,则适用通告121/2025/TT-BTC的规定。

通告121/2025/TT-BTC中的新规仅对15和15a表格的内容进行了轻微修改,这两条规范比通告39/2018/TT-BTC更为明确,因此预计影响不大

4.2. 关于第76条第1、2、3款的规定,EPE是否必须为外包或接收处理活动单独实施财务报表?

海关指导:
源自E11、E15及相应出口产品的财务报表必须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招聘/接收处理活动只是企业供应链中产生的额外活动,则无需单独制作财务报表。

5. 其他问题组

5.1. 如果一家国内企业向EPE出售用于工厂维修、防火和扑灭的设备,是否有权适用0%的增值税?

“直接服务出口生产”这一术语是如何理解的?

第181/2025/ND-CP法令第17条规定,若国内企业向直接服务出口生产活动的EPE销售商品,则适用0%增值税。

海关部门指导:
目前尚无详细的法规或指导方针,说明哪些商品”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副局长Au Anh Tuan建议专门机构研究这些内容,以制定明确的企业指导方针

5.2. 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加工合同,但仅为一个合同100%外包加工,是否需接受生产机构的检查?

海关部门指导:
无论企业是否完成了再处理活动,海关都会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5.3. 如果企业进口新货物,包括多个已通过之前出货价格咨询结果的货物线(商品),是否允许将旧结果用于这些对应的货物线,以避免再次被咨询?

海关指导:
对于通过先前咨询被海关接受为应税价值的货物线,企业可将这些结果用于后续进口。

条件:货物必须与上次货物100%相同

5.4. 当企业进口与上一批货物描述和特征相同的货物,并等待PTPL结果时,如果海关已接受”货物放行”,企业是否可以立即将这些货物投入生产?

海关指导:
– 关于处置权:海关批准”货物释放”状态后,处置权归企业所有。
– PTPL的目的:在此情况下等待PTPL结果,仅是为了准确确定HS代码和应缴税额,而不影响商品进入流通或生产的条件。
– 结论:企业完全可以在完成货物释放程序后立即将货物投入生产线,无需等待最终的PTPL结果。

UNI海关咨询将持续向客户发送快速分析通讯和实用解决方案,只要出现紧急情况。UNI的专家团队始终准备采取行动,支持企业优化流程,确保在海关清关及所有进出动中达到最高合规性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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