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會議——關於第174/2025/ND-CP號法令及第121/2025/TT-BTC號通告中海關程序變更的最新進展

海關總局會議——關於第174/2025/NĐ-CP號法令及第121/2025/TT-BTC號通告中海關程序變更的最新進展

2026年1月14日,在河內海關總部舉行了「培訓與發布第167/2025/NĐ-CP號法令及第121/2025/TT-BTC號通告」會議,眾多商界人士參與。

會議由多位高級領導人主持並參與:
– Au Anh Tuan——海關署副局長
– Mai Thi Van Anh女士和Dao Duy Tam先生——海關總局專業單位代表。

在涉及海關程序及進出口法規(並需進行諸多調整)的背景下,UNI海關諮詢公司派代表直接出席會議,更新資訊並參與討論,以澄清直接影響生產活動的實際問題。企業的業務。

以下是會議主要內容的摘要:

第一部分:新規核心變更引入

關於第174/2025/ND-CP號法令及第121/2025/TT-BTC號通告中海關程序變更的最新進

 

1. 通告121/2025/TT-BTC的新要點:

– 海關總局文件摘要:見此處
– UNI海關諮詢公司的摘要文件:見此處

2. 第167/2025/ND-CP法令的新要點:

– 海關總局文件摘要:見此處

第二部分:討論與問題解決

關於第174/2025/ND-CP號法令及第121/2025/TT-BTC號通告中海關程序變更的最新進

 

在會議上,UNI海關諮詢公司和商界提出了許多實際問題。海關部門已給出具體回饋和指示如下:

1. 與優先企業(AEO)相關的問題組

1.1. 貨物先送收,後報關的機制;開設一次性聲明、多重貨運代理和DNUT收據僅適用於現場進出口貨物,這樣做正確嗎?對於通常與優先企業進行貿易的商品(非現場進出口),可以採用這種機制嗎?

法律依據:「第86條:現場進出口海關程序
6. 如果海關申報人是優先企業,其合作夥伴與優先企業從事貿易、貿易、加工、租賃、借款、貨運代理活動,並且在一定時間內與同一買賣雙方簽訂合約/訂單多次現場交付和接收進出口貨物,則其有權優先交付和接收貨物。海關申報稍後」

*來自UNI海關諮詢的問題

海關部門指導:
根據第86條,優先企業海關申報的首次交付和開封機制僅適用於現場進出口的情況。普通(非現場)買賣情況不適用,除非第93條中具體規定的某些特定項目(如電力產品)

1.2. 根據第86條,優先企業是否可以從保稅倉庫進口貨物進行多次交貨和一次性申報?

海關部門指導:
從優先企業的保稅倉庫進口的貨物不被視為現場進出口貨物,因此根據通告121的新規定,未適用提前監管交付和收貨及後續註冊總部聲明的機制。

1.3. 若DNUT在第86條第6款中執行現場進出口程序,則在首次交付前通知合約和訂單——請海關部門指導通知表。此外,許多企業擁有大量每日合約(PO),因此建議海關部門允許DNUT只需通知最低限度的資訊,以減輕行政手續負擔。

海關部門指導:
海關部門記錄了減少申報資訊的建議。預計海關將發布指導方針,允許DNUT僅通知交付框架合約(一般合約),而無需通知每個具體訂單的詳細資訊,以優化企業流程

2. 與EPE相關的問題組

2.1. 通知相應現場進口申報資訊的責任是否僅適用於處理、出口生產或所有類型的現場進出口申報?

法律依據:
「第86條:現場進出口海關程序
5. 海關程序
一個。出口商的職責
a.5)出口商應在15天內,根據2016年第134號法令第10條和第12條,向海關機關通知相應的現場進口申報中已完成海關程序的資訊;該條例由2021年第18號法令修訂。」

*來自UNI海關諮詢的問題

海關指導:
互惠現場進出口申報僅適用於從事現場進出動的出口加工製造企業,不適用於其他類型。因此,該法規僅要求現場通知以總承包和出口生產形式進行的進口申報

2.2. 國內企業會僱傭其他EPE進行處理。根據規定,外包企業需申報加工設施並申報加工合約的編號。那麼EPE是否必須進行任何聲明程序才能接受外包?

海關部門指導:
EPEs無需執行海關程序(根據第76條)。通知生產設施和加工合約的責任屬於國內企業。

2.3. 根據規定,EPE必須在營運之日起30天內完成海關監督和觀察條件。那麼,如果未能在期限內滿足EPE的檢查條件,將如何處理?

海關部門指導:
原則上,企業在IRC發布時享有EPE制度。之後,海關將檢查EPE的海關監管條件。如果不符合要求,企業有一年時間完成EPE的條件

EPE海關監管條件檢查程序的詳細規定載於通告121/2025/TT-BTC第57條。

2.4. EPE從內陸租賃集裝箱殼體,用於儲存原材料和產品以供生產。在這種情況下,EPE是否必須執行海關程序?租賃和借款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海關部門指導:
由於這是國內企業與EPE之間的租賃/借款活動,雙方仍需辦理海關手續

法律風險注意:在談判合約時,EPE需要向出租方(國內企業)澄清集裝箱殼體的所有權和法律地位:
– 如果集裝箱殼體是臨時進口的旋轉車輛(非出租方所有):根據規定,這種類型僅用於貨物輪換運輸,不能任意轉換為租賃借用以生產儲存。如果國內當事人租用目的錯誤,但未完成更改使用目的的程序(進口國內消費、全額繳稅),雙方都可能面臨因行政違規而受到處罰的風險。
– 如果集裝箱殼體歸國內企業(出租方)所有:租賃和借款確保了臨時進口的有效性,並開啟了臨時進口的聲明,以便再出口以供租賃和借款

2.5. 如果企業改變使用目的,即以再出口方式出口,EPE如何進口相機生產原材料?如果有大量半成品經過簡單加工(塗層),該如何處理?

海關部門指導:
根據通告121/2025/TT-BTC第21條的修訂,進口加工或生產的貨物在出口國外時將開放進行再出口申報(B13),無需像以往那樣開啟使用目的變更申報(A42)這一中間步驟

如果組件部分經過簡單或半成品加工,建議企業檢查其是否符合未經過加工和加工過程的條件

2.6. EPE與相關成本核算分支之間內部貨物流通活動中,代金券替代銷售發票的問題。

– 背景:此前,根據第74條,EPE有權選擇不執行該活動的海關程序。然而,新規廢除了這種選擇權。目前,法規要求出口商必須有交貨單,進口商必須有銷售發票。
– 問題:根據稅務和會計法規,附屬會計分支不進行買賣活動,也不開具銷售發票。那麼,企業在執行海關程序時需要使用哪些文件來替換發票,以確保合規性和合規性?

海關部門指導:記錄問題並學習以提供指導

2.7. 進口生產或GC進口的EPE應使用相同的E11或E15類型。那麼,根據第61條和第70條的修正,如果EPE想將生產和出口的NVL用於總承包商,是否必須當場開設進出口申報?

海關部門指導:
記錄問題並學習以提供指導

3. 與海關申報及申報登記地相關的問題組

3.1. 根據新規定,租用倉庫存放貨物(除總部、分支機構或生產設施外)的企業,能否繼續在管理該倉庫的海關辦公室開申報?

法律依據:
「通告第38/2015/TT-BTC第19條
1. 海關申報登記地點
b)進口貨物應在管理貨物儲存地點的海關、提單、運輸合約或企業總部所在地、分支機構或生產設施的海關辦公室申報;

*來自UNI海關諮詢的問題

海關部門指導:
新規仍允許企業「在管理貨物存放地的海關辦公室登記申報」。因此,企業存放貨物的地方,仍然可以在那裡開設聲明。

舉例:企業A總部設在胡志明市,從EPE採購商品,並在ICD天山租用倉庫存放待售的貨物,但仍可在天山海關開申報。

3.2. 第21條第2款的修正允許不再需要開啟使用目的變更聲明(A42),但可立即開啟再出口聲明(B13)。那麼,在哪些情況下,這項規定適用於再出口(退回原發貨人、第三國、出口到國外等)?

*來自UNI海關諮詢的問題

海關指導:
該法規允許企業將商品重新出口,目的多樣,如退貨、保修、維修等。並且不限制收件人(可以是原始發貨人、第三方合作夥伴或出口國外)

注:對於用於加工類型的原材料及其附屬品,只有當貨物所有權從加工承租方轉移給加工接收方時,這些原材料才允許按照B13型進行出口程序

3.3. 許多企業目前正在執行化學品進口程序,儘管新《化學品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尚無法令指導企業執行化學品相關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必須取消聲明?如果貨物在港口停留超過30天且未完成海關程序,企業會被處罰嗎?

海關部門指導:
自登記日起15天內,若無出口或進口,則須取消聲明

貨物抵達邊境口岸之日起30天多,企業尚未開啟申報,仍將根據第128號法令進行批准

3.4. 如果申報包含超過50條貨物線,導致多個分支申報。但新規定規定,1次出口申報只能減少1次對應的進口申報,具體怎麼做?

海關部門指導:
副局長Au Anh Tuan確認將關注此問題,並很快下令發布以下指示

3.5. 澄清「貨物釋放時間」的概念,以確定在現場進出口程序中登記對方進口申報的15天時間限制?

海關指導:
– 海關清關:是指完成所有規定海關程序的貨物狀態。
– 貨物放行:海關允許企業將貨物帶入倉庫保存或使用,前提是貨物已滿足實物檢驗條件,但仍需等待完成多項其他義務,如:等待分析和分類結果以確定HS代碼,或者等待官方海關價值的確定。

海關部門將進行更多調研以指導企業

3.6. 對於已簽署並在新規生效前正在實施的合約,企業是否必須通知海關?(關於第86條第6款的規定)

海關指導:
過去按照舊第86條規定進行的貨物無需重新註冊。

關於交付前必須登記合約資訊的新規定僅適用於新合約或新出現的貨物

4. 財務報表問題組

4.1. 那麼2025年財務報表是否符合通告39/2018/TT-BTC或通告121/2025/TT-BTC的規定?

通告121/2025/TT-BTC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海關部門指導:
– 若企業財年於2025.12.31結束,則適用通告39/2018/TT-BTC的規定
– 如果企業在2026.03.31財年結束,則適用通告121/2025/TT-BTC的規定。

通告121/2025/TT-BTC中的新規僅對15和15a表格的內容進行了輕微修改,這兩條規範比通告39/2018/TT-BTC更為明確,因此預計影響不大

4.2. 關於第76條第1、2、3款的規定,EPE是否必須為外包或接收處理活動單獨實施財務報表?

海關指導:
源自E11、E15及相應出口產品的財務報表必須反映在財務報表中。如果這些招聘/接收處理活動只是企業供應鏈中產生的額外活動,則無需單獨製作財務報表。

5. 其他問題組

5.1. 如果一家國內企業向EPE出售用於工廠維修、防火和撲滅的設備,是否有權適用0%的增值稅?

「直接服務出口生產」這一術語是如何理解的?

第181/2025/ND-CP法令第17條規定,若國內企業向直接服務出口生產活動的EPE銷售商品,則適用0%增值稅。

海關部門指導:
目前尚無詳細的法規或指導方針,說明哪些商品「直接服務於出口生產」。副局長Au Anh Tuan建議專門機構研究這些內容,以制定明確的企業指導方針

5.2. 如果企業擁有多個加工合約,但僅為一個合約100%外包加工,是否需接受生產機構的檢查?

海關部門指導:
無論企業是否完成了再處理活動,海關都會對生產設施進行檢查

5.3. 如果企業進口新貨物,包括多個已通過之前出貨價格諮詢結果的貨物線(商品),是否允許將舊結果用於這些對應的貨物線,以避免再次被諮詢?

海關指導:
對於通過先前諮詢被海關接受為應稅價值的貨物線,企業可將這些結果用於後續進口。

條件:貨物必須與上次貨物100%相同

5.4. 當企業進口與上一批貨物描述和特徵相同的貨物,並等待PTPL結果時,如果海關已接受「貨物放行」,企業是否可以立即將這些貨物投入生產?

海關指導:
– 關於處置權:海關批准「貨物釋放」狀態後,處置權歸企業所有。
– PTPL的目的:在此情況下等待PTPL結果,僅是為了準確確定HS代碼和應繳稅額,而不影響商品進入流通或生產的條件。
– 結論:企業完全可以在完成貨物釋放程序後立即將貨物投入生產線,無需等待最終的PTPL結果。

UNI海關諮詢將持續向客戶發送快速分析通訊和實用解決方案,只要出現緊急情況。UNI的專家團隊始終準備採取行動,支持企業優化流程,確保在海關清關及所有進出動中達到最高合規性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 聯繫 UNI Customs Consulting 以獲得免費諮詢:
📧 電子郵件:uni@eximuni.com
📱 熱線電話:(+84) 24-7308-7988(河內) | (+84) 28-7301-8910(胡志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