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化工行业新规的全面更新

2026年01月17日,越南政府及工业与贸易部同步颁布了一整套新的法令和通告,正式完善了越南化工活动的全面法律框架,具体包括:

以下为企业在从事化学品进口、储存及使用活动时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内容摘要:

A. 化学品进口程序

2026年化工行业新规的全面更新

1. 进口化学品申报程序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12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第01/2026/TT-BCT号通告第6条)

主要内容:

  • 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对属于第28章、第29章项下的货物,须在通关前进行化学品申报
  • 申报资料组成:
    • 经企业确认的商业发票原件及越文认证译本;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 属于非商业性进口且无商业发票的情形,可使用到港通知单替代商业发票.
  • 化学品申报信息表格: 按照第01/2026/TT-BTC号通告附件XIII之表格13a执行——详见此处
  • 免予化学品申报的情形:
    • 单张发票项下进口数量少于10公斤;
    • 进口少于1公斤的新化学品用于试验、理化性能评估
    • 进口不属于第28章、第29章的混合物,但其中含有第28章、第29章所列化学品的
    • 进口需特别管控的化学品,且已获进口许可证的
    • 进口禁止化学品,且已获进口许可证的
  • 如实、准确申报信息的责任: 如申报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有权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有条件化学品的进口、出口程序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12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10条)

主要内容:

  • 有条件化学品目录: 按照指导《2025年化学品法》的法令附件II执行——详见此处
  • 以组织、个人自身使用目的进口有条件化学品的情形 (非以经营为目的): 须在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中申报并公示化学品使用目的,且无需取得《有条件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 以经营为目的进行出口、进口的情形: 须取得《有条件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3.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进口、出口程序: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12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14条、第15条;第01/2026/TT-BCT号通告第3条)

主要内容: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目录: 在指导《2025年化学品法》的法令附件III中作出详细规定——详见此处
  • 通关条件: 须持有由工业与贸易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 按每一张进口发票分别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 许可证签发权限:
    • 工业与贸易部:负责签发第一类(第1组)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许可证
    • 省级人民委员会: 负责签发第二类(第2组)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许可证
  • 许可证申请资料组成: 申请文件、发票复印件、越文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使用情况报告(仅适用于第1组)
  • 与许可证签发相关的表格: 按第01/2026/TT-BCT号通告附件VII的规定执行
  • 许可证的使用期限: 6个月;如在有效期届满时尚未完成依据已签发许可证进行的化学品出口、进口,可允许延期1次
  • 免予许可证的情形:
    • 第一类(第1组)需特别管控化学品在混合物中的质量浓度低于1%(<1%)
    • 第二类(第2组)需特别管控化学品在混合物中的质量浓度低于5%(<5%)
    • 含有需特别管控化学品、且被归类为低危险等级的混合物
    • 含有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下列产品:
      • 药品;消毒制剂、杀虫制剂;食品;化妆品;
      • 饲料;水产饲料;兽药;植物保护药剂;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化学肥料(包括复合肥料、有机矿物肥料、生物矿物肥料);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及食品的保鲜与加工产品;
      • 放射性物质;建筑材料;涂料、油墨;
      • 家庭日用品领域使用的产品,包括胶粘剂、清洁剂、日化产品;
      • 依法规定的汽油、柴油;用于石油炼制的凝析油(condensate)、石脑油(naphtha);
      • 电池、蓄电池、医疗设备、实验设备
    • 使用目的公示义务: 须按照第01/2026/TT-BTC号通告附件XVIII规定的表格,在专业数据库中进行信息公示,并应于首次投入使用前30日或变更使用目的前30日完成公示

 

4. 禁止化学品的进口、出口程序: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12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01/2026/TT-BCT号通告第6条)

主要内容:

  • 决定权限及许可证签发: 化学品管理主管机关负责报告并呈报政府总理,经批准后方可签发许可证.
  • 进口禁止化学品许可证的签发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进口禁止化学品的组织须依法成立;

b) 开展特殊用途活动,为科学研究、国防、安全目的,或执行政府、政府总理交办任务而确需使用禁止化学品;

c) 在禁止化学品的存储场所设置必要的警示信息,制定化学品安全规程,并在存储、生产区域配备与禁止化学品危险程度相匹配的警示系统;

d) 配备符合化学品危险特性的事故应急设备和救援工具;

đ) 制定化学品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并配备安全保障设施,且已获有权机关批准;

e) 按工业与贸易部长规定的表格,制定禁止化学品防失控、防流失的管控方案(其中至少包括:品种、数量、储存方式、检查与监督计划)”

  • 禁止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6个月,并按每一批货物分别签发
  • 免予许可证的情形: 禁止化学品在化合物中的质量浓度低于0.1%(<0.1%)

B. 产品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026年化工行业新规的全面更新

1. 产品、货物中危险化学品含量信息的公示责任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32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30条;第01/2026/TT-BCT号通告第11条)

主要内容:

  • 适用对象: 从事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货物生产或进口活动的企业
  • 须公示信息的产品、货物中危险化学品目录: 按第01/2026/TT-BTC号通告附件XIX的规定执行——详见此处

该目录规定了10类具体化学品,例如:丙酮(Acetone)(用于胶黏剂、清洁剂)、甲醛(Formaldehyde)(用于胶合板)、盐酸(Hydrochloric acid)、硫酸(Sulfuric acid)(用于蓄电池)、甲苯(Toluene)(用于涂料、油墨)

  • 申报义务(按批次): 企业须就每一批次生产或进口的产品、货物,将以下信息申报至化学品专业数据库:
    • 产品/货物名称及其中所含危险化学品名称.
    •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含量.
    • 产品的使用领域.

上述有关化学品的信息,须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予以确认

  • 标签及信息披露要求:有关成分、含量及使用限制建议的信息,须在商品标签或商品官方网站上予以标示和公示

 

2. 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货物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流程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31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29条)

“第29条 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货物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管控

  1. 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流程应当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a) 对投入原材料中危险化学品的成分及含量进行监控;

b) 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的成分及含量进行监控;

c) 对最终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成分及含量进行监控;

d) 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流失。

2. 从事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货物生产活动的组织、个人,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条件及本条第1款的规定,负责制定并颁布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流程。”

C. 化学品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2026年化工行业新规的全面更新

 

1. 制定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的责任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37条;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35条;第02/2026/TT-BCT号通告第4条)

主要内容:

  • 须制定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的化学品目录: 按第24/2026/NĐ-CP号法令附件IV的详细规定执行——详见此处
  • 须制定并报送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以供化学品管理机关审批的适用对象:
    • 情形一: 在任何一个时间点,至少有1种列入附件IV表a的化学品,或列入附件IV表b的混合物,其最大存储量超过规定阈值;
    • 情形二(累计计算): 虽不存在任何单一化学品超过规定阈值,但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质量比例累计达到或大于1.
  • 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3. 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化学品特性、数量、经营规模、化学品储存情况、生产工艺、化学品使用情况的信息,以及开展化学品活动所在地的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和环境特征;

用于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力量和设备设施;

对上述条件对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估;

b) 预测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风险与情景,确定影响范围,估算事故后果,并认定化学品事故的分级;

c) 在化学品储存区域及高风险区域的化学品事故预防措施;

d) 在高风险区域的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危险区域划分,根据地形、气象条件制定的力量与装备部署方案;

针对已评估事故情景的应急处置技术与物资;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方式,并确保与各类发生事故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相适应;

与厂区外部力量的协同配合方案;

人员与财产的疏散方案;”

  • 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内容的详细指引: 按照第02/2026/TT-BCT号通告附件II的规定执行——详见此处
  • 组织实施:
  • 年度演练: 必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 数据更新: 演练结果须更新并录入化学品专业数据库.

 

2. 制定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38条;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37条;第02/2026/TT-BCT号通告第4条)

主要内容:

  • 须制定事故预防措施的适用对象: 从事化学品活动、但不属于必须制定”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范围的企业(即低于第35条规定阈值的情形)
  • 措施的制定、保存及报告程序: 与须经审批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计划”不同,”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措施”由企业自行管理
    • 制定发布: 开展化学品活动/运输的企业自行决定并发布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措施
    • 报告: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该措施报送所在地专业管理机关,并将相关内容申报至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系统.
    • 保存: 企业须在经营场所留存该措施,并在有权机关要求时出示.
  •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措施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3. 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运输单位投资主体、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以及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信息;

b) 预测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风险与情景,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设备和力量;

c) 运输工具的检查与监督计划及化学品事故预防解决方案;

d) 与外部力量协同应对化学品事故的方案”

  •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措施内容的详细指引:按照第02/2026/TT-BCT号通告附件II的规定执行——详见此处

D. 化学品活动中的安全与安保要求

2026年化工行业新规的全面更新

1. 对基础设施与技术条件的要求

(依据:《化学品法》第33条;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25条)

主要内容:

  • 厂房与仓储设施的要求: 须全面符合现行国家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 生产设备与设施的要求
    • 设备选型: 应优先选用能够降低事故风险、减少污染并确保消防安全的设备.
    • 检定与校准: 对有严格职业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及计量设备,须依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与维护保养
  • 包装与容器设备的要求:
    • 性能要求: 应密闭、坚固、不渗漏,并能耐受化学品的理化作用及气候条件影响
    • 旧包装管理 * 已使用过的包装须单独存放.
      • 在重新灌装新化学品前,须彻底检查并清洗旧包装,以避免发生引发火灾、爆炸的化学反应.
      • 不可重复使用的包装,须依照环境保护法规作为废弃物处理.
  • 标签标识要求: 须标注完整、清晰、易于识读且耐久性高的标签,不得因化学品作用或运输过程而被擦除或损毁.
  • 安全与防护设备的要求
    • 消防系统(PCCC): 严格遵守消防与灭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 事故应急处置设备: 须按企业在事故预防计划或事故预防措施中所承诺的清单,足额、正确配备
    • 个人防护装备(PPE): 须确保种类、质量及数量与所处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相匹配

 

2. 对企业化学品负责人专业资格的要求

(依据:《化学品法》第33条;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27条)

“从事化学品经营、化学品储存、化学品使用、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化学品销毁、化学品排放的组织、个人,必须配备一名负责化学品安全专业事务的人员;该人员须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以上,且其所受培训专业须属于本法令所附《附录III》规定的化学相关专业目录”

 

3. 关于设立安全距离的要求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35条;第25/2026/NĐ

11:07 AM-CP号法令第28条)

定义: 安全距离是指化学品工程设施与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公共工程、历史文化遗址、生活饮用水源等)之间的距离,旨在限制并降低不利影响
禁止建设: 严禁在已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建设化学品工厂,政府另有规定的专用工程除外
整改路线图: 对在技术规范生效前已投入运行但未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化学品工程,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体的整改实施路线图

4. 关于化学品安全培训的要求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36条;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29、30、31、32条)

培训对象及培训周期:

  • 培训周期: 每 2年 定期组织一次.
  • 对象分组:
    • 第一组: 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
    • 第二组: 化学品安全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化学品仓库管理员.
    • 第三组: 直接从事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单位医疗人员.
  • 再培训情形: 在发生化学品变更、工艺变更、工作岗位调整,或连续两次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重新组织安全培训.

培训重点内容

  • 第一组:重点培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事故应急情况下资源调配和组织实施方案
  • 第二组和第三组:重点培训安全技术措施、化学品特性及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典型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以及个人防护装备(PPE)和事故应急物资的实际操作使用.

对培训人员的要求

  • 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培训人员须具有化学专业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属于附录III规定的专业),并具备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
  • 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培训的:培训人员须持有化学品专业咨询证书(B级,依据第02号通告)).

培训时长及考核要求

  • 培训时长:
    • 首次培训: 不少于 08小时(含考核时间)
    • 后续培训: 不少于 04小时(为首次培训时长的 50%)
  • 考核要求: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02小时,成绩须达到平均分及以上方视为合格.

培训档案管理

  • 档案内容包括: 培训内容;参训人员签到名单;培训人员资质与能力证明材料;考核结果;以及培训结果认可决定文件.
  • 档案保存期限:培训档案须至少保存03年,以便在有权机关检查、核查时出示.

E. 过渡性规定

(依据《2025年化学品法》第48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30条)

此前签发的许可证/证书的效力:

  • 许可证类文件(表列化学品、前体化学品、限制化学品):已签发的许可证可继续使用至许可证所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 有条件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可继续按照已签发的证书开展活动,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止.

新增化学品目录的合规过渡安排:
适用于列入《第24/2026/NĐ-CP号法令》但此前未列入旧目录(第113号、第82号、第33号法令)的化学品:

  • 涉及进出口需特别管控的化学品:在 2026年12月31日之前,免于出示许可证
  • 关于有条件化学品的经营条件:企业须在 2026年12月31日之前 完成并满足该法令规定的全部新条件

通关中替代文件使用机制:

  • 工业前体化学品:可使用**现有《符合条件证明书》**作为替代文件,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止
  • 表列化学品/限制化学品:可使用现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替代文件,直至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信息申报义务的履行期限(紧急优先): 企业必须在 2026年3月1日之前完成以下义务:

  • 进口用于使用的特别管控化学品时,申报化学品种类及具体使用目的.
  • 申报产品、货物中现有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含量信息

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文件: 已获批准的事故预防计划或在《2025年化学品法》生效之前已发布的事故预防措施,将继续按照现有内容实施,暂不要求立即调整
相关服务: 一站式报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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