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函121/2025/TT-BTC新规定摘要

Tom-Tat-Diem-Moi-Cua-Thong-Tu-1212025TT-BTC

涉及加工、生产出口、出口加工企业(EPE)和就地进出口活动、海关申报、通知、报告及海关检查程序的新规定。

A. 与加工、生产出口、出口加工企业(EPE)和就地进出口活动相关的规定

1. 出口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

修改内容:

  • 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必须在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地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 出口加工企业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在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机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规定:

“31.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58条如下:

“第58条 海关手续办理地点

b) 对于出口加工企业(DNCX):

b.1) 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为生产、建设厂房服务的临时进口机器设备(包括承包商直接进口的情况);保修、维修货物在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地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b.2) 出口加工企业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在总部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机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2. 用于样品的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

变更内容:

  • 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原料可用于加工类型,反之亦然。使用前需开具就地进出口报关单
  • 补充已出口加工产品的再进口规定
  • 加工样品报关单需在”特殊管理代码”栏填报”MAUGC”

规定:

“33.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61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40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61条 为外国商人执行加工合同的原料、物资、机器设备进口和产品出口手续

1. 原料、物资进口手续

d) 对于已按生产出口类型进口的原料、物资,委托加工方同意接受加工方用于供应加工合同的,在使用原料、物资前,组织、个人按规定办理就地进出口手续

3. 已出口加工产品的再进口手续

a) 货物未使用的情况:按照第08/2015/NĐ-CP号政令第47条规定执行,该政令已由第167/2025/NĐ-CP号政令第1条第25款修改、补充。

b) 货物已使用的情况:按照第08/2015/NĐ-CP号政令第50条规定执行,该政令已由第167/2025/NĐ-CP号政令第1条第28款修改、补充;

4. 加工产品出口手续

加工产品出口作为样品的,在海关报关单货物行的”特殊管理代码”指标中,组织、个人填报”MAUGC”代码(包括出口加工企业出口样品的情况)。”

3. 用于样品的生产出口原料和出口产品

变更内容:

  • 进口用于加工的原料可用于生产出口类型,反之亦然。使用前需开具就地进出口报关单
  • 生产出口产品作为样品的报关单需在”特殊管理代码”栏填报”MAUSXXK”

规定:

42.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70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48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70条 原料、物资进口和产品出口的海关手续

1. 对于已按加工类型进口的原料、物资,委托加工方同意组织、个人接受加工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在投入生产出口货物使用前,组织、个人必须按本通函第86条规定办理就地进出口手续。

3. 产品出口海关手续

生产出口产品作为样品的,在海关报关单货物行的”特殊管理代码”指标中,组织、个人填报”MAUSXXK”代码(包括出口加工企业出口样品的情况)。”

4. 出口加工企业可选择不开具报关单的情况

变更内容:

  • 出口加工企业只能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类型为第35/2022号政令第26条第4款b点规定的:从越南国内购买的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粮食、食品、消费品,用于建设工程、服务于出口加工企业办公机构运行和劳动者生活。
  • 除第35/2022号政令第26条第4款b点规定的上述货物类型外,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开具报关单

规定:

“45.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74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50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74条 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一般规定

2. 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按照第35/2022/NĐ-CP号政令第26条第4款b点的规定执行。

第35/2022号政令第26条第4款b点:”b) 从越南国内购买的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粮食、食品、消费品,用于建设工程、服务于出口加工企业办公机构运行和劳动者生活,不需执行关于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监管、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的规定。出口加工企业、卖方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从越南国内购买的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粮食、食品、消费品的出口、进口手续;”

 

Quy-dinh-chung-doi-voi-hang-hoa-xuat-khau-nhap-khau-cua-DNCX

Professional Services at UNI

5. 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修改内容:

  • 出口加工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无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交货的因素)不属于就地进出口
  • 进口报关单期限:自出口报关单通关之日起15天内
  • 只有在出口和进口两份报关单都通关后才能交货
  • 只有在进口报关单通关后才能将货物投入使用
  • 如果出口加工企业是优先企业,则允许先交货后开单
  • 一份出口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反之亦然
  • 出口报关单申报人需在”保税运输目的地”栏填写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地点的海关代码,并在”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栏填写”#&XKPTQ”
  • 进口报关单申报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并在”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栏明确填写”#&NKPTQ#&出口企业相应出口报关单编号(前11位字符)”

规定:

“46.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75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51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75条 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处理废料、废品、废弃物

3. 对于出口加工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买卖、租赁、借用的货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进口企业按本通函第二章规定办理相应类型的进口海关手续;一份出口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反之亦然。

a) 办理海关手续期限:自货物出口通关或放行之日起15天内,进口人必须办理海关手续;

b) 海关手续

b.1) 出口人的责任:

b.1.1) 申报出口海关报关单信息,其中在”保税运输目的地”栏填写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海关地点代码,并在出口报关单的”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栏或纸质海关报关单的”其他记录”栏填写”#&XKPTQ”;

b.1.4) 只有在进口人登记相应进口海关报关单后才能交货。

b.2) 进口人的责任:

b.2.3) 只有在进口货物已通关或放行后才能将货物投入生产、消费。

c) 出口加工企业是优先企业且与之有买卖、加工、租赁、借用、交接货物活动的合作伙伴可适用本通函第86条第6款的规定。

4. 对于两个出口加工企业之间买卖、租赁、借用的货物:按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 涉及出口加工企业的加工活动

修改内容:

  • 国内企业为出口加工企业加工:必须在管理出口加工企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 出口加工企业委托国内企业加工的货物,国内企业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如果出口加工企业不收回货物,则无需办理海关手续。

规定:

47.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76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51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76条 出口加工企业委托国内企业加工;出口加工企业接受国内企业委托加工;出口加工企业委托其他出口加工企业加工;出口加工企业委托国外加工的海关手续

1. 出口加工企业委托国内企业加工货物的海关手续(货物包括原料、物资、零部件、半成品;机器设备)

海关手续办理地点:国内企业在管理出口加工企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申报海关报关单”企业内部管理编号”信息指标时,国内企业按以下结构申报:”#&GCPTQ”;

2. 出口加工企业接受国内企业委托加工货物的海关手续

b) 海关手续办理地点:国内企业在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申报海关报关单”企业内部管理编号”信息指标时,国内企业按以下结构申报:”#&GCPTQ”;

3. 出口加工企业委托其他出口加工企业加工货物的海关手续:委托加工的出口加工企业和接受加工的出口加工企业在交接服务于加工合同的货物、加工产品时无需办理海关手续,但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保存与交接原料、物资、产品;机器设备相关的凭证。

委托加工的出口加工企业在交接加工货物前,按本通函第56条、第62条规定向海关机关通报转加工基地、转加工合同/合同附录。

5. 出口加工企业在越南接受外国商人委托加工货物的海关手续:

海关手续按本通函第三章第二节关于在越南接受外国商人委托加工货物的规定执行。”

7. 再出口进口用于加工、生产出口的原料

主要内容:

  • 进口用于加工、生产出口或出口加工的货物再出口时,只需办理出口手续、缴纳税款,无需申报变更使用目的

规定:

“9.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21条第2款b点,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10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21条 申报变更使用目的、转内销

b) 对于以再出口形式变更使用目的的情况:纳税人必须按本款a点规定申报,但无需缴纳税款。

进口用于加工、生产出口、出口加工的货物以再出口形式变更使用目的时,海关申报人按规定办理出口手续,无需申报变更使用目的。税收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8. 出口加工企业租用外部仓库

修改内容:

  • 补充出口加工企业租用外部仓库的条件:12个月内未因行政违法受到超过海关队长权限的处罚
  • 出口加工企业预计生产规模超过企业存储能力且工厂无扩建能力的

规定:

“第80条 管理出口加工企业在工业园区、经济区外的货物存储仓库

1. 出口加工企业租用工业园区、经济区外货物存储仓库的条件

a.1) 在提交租用工业园区、经济区外仓库申请文件之时起往前推算的12个月内,企业未因行政违法受到罚款处罚且处罚金额不超过海关队长的处罚权限;

a.2) 出口加工企业预计生产规模超过其主要生产基地的货物存储能力,且这些生产基地已无扩大规模、提高货物存储能力的可能,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必须租用工业园区、经济区外仓库存储货物。”

9. 就地进出口手续

修改内容:

  • 进口报关单期限:自出口报关单通关之日起15天内
  • 只有在出口和进口两份报关单都通关后才能交货
  • 只有在进口报关单通关后才能将货物投入使用
  • 优先企业的就地进出口货物允许先交货后开单

规定:

“53.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86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58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86条 就地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4. 办理海关手续期限:自货物出口通关或放行之日起15天内,就地进口人必须办理海关手续。

5. 海关手续

a) 出口人的责任:

a.4) 只有在进口人登记相应就地进口海关报关单后才能交货;

a.5) 自就地出口货物通关之日起15天内,出口人通过系统向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机关通报已完成海关手续的相应就地进口报关单信息,或在系统发生故障或尚未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按第134/2016/NĐ-CP号政令第10条、第12条规定通报,该政令已由第18/2021/NĐ-CP号政令第1条第4款、第6款修改、补充;

b) 进口人的责任:

b.4) 只有在进口货物已通关或放行后才能将货物投入生产、消费。

c) 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机关的责任:

c.1) 按本通函第二章规定对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c.2) 对于不属于本条第5款a.6点的就地出口报关单,自通关或放行之日起超过15天但进口人未登记对应的就地进口报关单的,海关机关按本通函第22条规定撤销就地出口报关单。

6. 海关申报人是优先企业且与优先企业有买卖、加工、租赁、借用、交接货物活动的合作伙伴,其就地进出口货物按一份合同/订单在一定期限内与同一买方或卖方多次交接的,可先交接货物后办理海关申报。首次交接货物前,海关申报人通过系统向海关机关通报合同/订单。如尚无系统支持,则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机关通报。海关申报自交接货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内办理。海关申报人可在便利的海关机关登记就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税收政策、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在登记海关报关单时执行。海关机关仅检查与交接货物相关的凭证(不实际检查货物)。每次交接时,出口人和进口人必须有证明交接货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或销售发票、兼作内部运输的出库单等),负责在企业保存并在海关机关检查时出示。

海关申报人可在交接货物后使用货物。”

10. 用于加工、生产出口的就地进口货物的海关文件

修改内容:

  • 就地进出口用于加工、生产出口的货物必须提交外方指定在越南交货的文件,并且必须有完成就地进口海关手续通知(表格22)。

规定:

4.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16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5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16条 办理海关手续时的海关文件

4. 免征出口税、进口税货物的海关文件

除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凭证外,海关申报人还须提交:

đ) 对于进口用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货物:

đ.1) 办理规定货物就地出口手续时,就地出口人还须提交外国组织、个人指定在越南交货的文件;

đ.2) 按第134/2016/NĐ-CP号政令附录VII表格22(该政令已由第18/2021/NĐ-CP号政令修改、补充)提交完成就地进口海关手续通知。

11. 撤销海关报关单

变更内容:

  • 就地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加工企业超过15天没有相应就地进口报关单的将被撤销

规定:

“10.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22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11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22条 撤销海关报关单

1. 撤销报关单的情况

a) 以下情况海关报关单无效:

a.4) 就地出口海关报关单自通关或放行之日起超过15天但进口人未登记对应的就地进口报关单的,但本通函第86条第5款a.6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a.5) 国内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非关税区企业之间或两个出口加工企业之间买卖、租赁、借用货物的出口海关报关单自通关或放行之日起超过15天但进口人未登记对应进口报关单的。”

12. 出口加工企业货物清算

修改内容及规定:

“50.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79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55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79条 出口加工企业货物清算

3. 出口加工企业不得将享受适用于出口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资产、机器设备用于按第35/2022/NĐ-CP号政令第26条第6款c点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将享受适用于出口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资产、机器设备用于按第35/2022/NĐ-CP号政令第26条第6款c点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口加工企业在使用前必须按本通函第21条规定申报变更使用目的并在服务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前缴纳税款。”

13. 出口加工企业按出口、进口、分销权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修改内容及规定:

“48. 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77条,该条已由第39/2018/TT-BTC号通函第1条第53款修改、补充,修改如下:

“第77条 出口加工企业按出口权、进口权、分销权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2. 出口加工企业按出口权、进口权、分销权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b) 按出口加工企业进口权进口的货物:

1) 卖给国内企业时无需办理海关手续;

2) 卖给其他出口加工企业或卖给非关税区企业时,按本通函第二章规定适用进出口海关手续。

c) 出口加工企业行使出口权货物的海关手续:

c.1) 从国内购买出口的货物无需办理海关手续,出口时按出口经营货物办

c.2)从其他EPE购买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应执行与国内企业购买EPE商品相同的程序,出口时程序与出口商品相同;申报并计算税款(如有)。

报关条例组

14. 报关登记地点:

修正案:

  • 关于进口货物:允许报关人在货物运输出口的边境口岸总部登记出口的规定
  • 出口方面:补充并澄清允许在企业总部或分支所在地登记申报的法规

规章:

19条。报关的登记

  1. 报关登记地点

a)出口品的报关应在企业总部所在地、分支机构或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关机关登记,或管理出口货物集结地的/关机关或出口口岸的/关机关;

b 进口货物应在管理货物储存地点的海关、提单、运输合同或企业总部所在地、分支机构或产场所/申报;

 

15. 补充声明

修正案:

  • 在提交修正补充声明(AMA)时,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双方约定处理的文件,以应对寄送过多、不足或错误货物;以及商业发票,注明对
  • 多余货物的处理基于合同中的公差:在允许调整的公差范围内;超出容忍度的,应按规定处理,并需对超额寄货重新开设报关。
  • 额外申报必须在海关提出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将面临税务评估和行政处罚

规章:

“8. 38/2015/TT-BTC号通告第20条由第39/2018/TT-BTC1条第9条修订补充如下:

20条。出口和进口海关附加申报

  1. 附加申报程序

a 报关人的职责:

a.2 向海关机关提交与修订或补充申报相关的文件,包括:

a.2.1)在寄件人多余、错误货物或货物短缺时,寄件人与收货人之间关于处理计划的书面记录和协议;

a.2.2)记录商品及其价值信息变更的商业发票;

对于已订有公差协议的货物需额外申报,海关应基于公差协议进一步确定海关程序。如果寄送的货物数量超过了许可或专业检查证书,且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容差范围,报关人应联系专业检验机构,相应调整数量,并根据实际数量进行额外申报。如果超支货物数量超过容忍范围,应按规定处理,报关人必须对多余或误发货物数量重新申报。

a.3)根据本条第1c点规定的额外申报,应在收到海关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额外申报。超过上述时限后,如果报关人未能提交修正或补充申报,或违反海关要求作出修正或补充申报,报关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a.3.1)如果修订或补充申报更改了应缴税款金额,海关应按规定(如有)征税并处理违规行为;

a.3.2)如果修订或补充的申报未改变应缴税款金额,违规应按规定处理。

 

Khai-bo-sung-ho-so-hai-quan-hang-hoa-xuat-khau-nhap-khau

16. 海关档案提交规定

修正案:

  • 报关和文件提交完全在线完成
  • 无需提交政府电子信息系统(国家单一窗口门户、在线公共服务门户、东盟单窗口门户等)发布的文件。
  • 如果法规允许或不具体,允许提交文件复印件

规章:

1.修订并补充第38/2015/TT-BTC通告第3条第3该通告已由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条第2款修订补充如下

第三条。海关档案和税务档案中文件提交、认证及使用的规定

  1. 文件已通过国家单一窗口门户、在线公共服务门户或出口国相关机构发布并通过东盟单窗口门户或门户网站以电子形式发送以便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条约与其他国家交换如果男性是会员报关人无需缴纳费用。

  2. 如果专门法律允许提交复印件或未指定原件或复印件报关人可以提交复印件。

 

17. 海关档案:

修正案:

  • 提单上必须包含的信息:托运人姓名、地址、收货人;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车辆装卸和装卸地点;交通工具数量;承运人名称、运输文件签发时间及地点)
  • 对于根据第84、85和90章进口的复合机械或机器组合,或以未组装或拆解形式进口的机械,无论该信息是进口一次还是多次,都必须申报并附上对账监控表
  • 未在越南境内进口货物的外国贸易商:必须提交进口权登记证明
  • 未在越南出口货物的外国贸易商:必须提交出口权登记证明
  • 进口商品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提交货物买卖活动的IRC(无IRC时需提交等效文件)
  • 出口商品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提交货物买卖活动的IRC(无IRC时需提交等效文件)
  • 消除不必要的文件:森林产品库存,学校/研究机构销售合同

规章:

4。第38/2015/TT-BTC通告第16条由第39/2018/TT-BTC1条第5款修订补充如下:

16条。执行海关程序时的海关档案

  1. 出口货物的海关档案

g 对未在越南行使出口权的外国贸易商出口:工业贸易部签发的未在越南的外国贸易商出口权登记证书;

h 外资企业行使出口权:对外资贸易商的货物买卖活动及与货物买卖相关的活动的投资证书,并登记出口权;如不需发行投资凭证,应提交等效文件。如果海关程序在同一/关机关进行,报关人在执行海关程序时,仅应首次提交本条款和h点指定的文件。

  1. 进口货物的海关档案

c 提单或其他等值运输文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托运人姓名及地址;姓名、数量和重量;货物装载地点、卸货地点;运输工具编号;承运人姓名, 运输文件签发的时间和地点)用于通过海运、航空、铁路、内河水路或法律规定的多式联运运输货物(但通过陆路边境口岸进口货物、通过邮政服务寄送的货物除外, 快速投递、非关税区与内陆之间贸易的货物、作为行李进入越南的人员携带的进口货物(以下简称提单)。

i随对账监控单附带的进口机械和设备清单适用于越南出口和进口清单第848590章分类复合机器或机器组合以及未组装或拆解机械设备分类;

l 对于未在越南境内行使进口权的外国贸易商进口货物:工业贸易部签发的未在越南的外国贸易商的出口和进口权登记证书;

m 对行使进口权的外资企业:对外资贸易商的货物买卖活动及与货物买卖相关活动的投资证书,并登记了进出口权;如不需发行投资凭证,应提交等效文件。 

通知和报告程序条例组

18. 生产机构通知:

修正案:

  • 如果外包合同中有允许从国外租赁/借款的条款,可以在没有机器的情况下通知CSS。补充的机械信息必须在进口完成之日起30内通知(1)
  • 如果企业已通知生产机构加工类型,然后在同一设施上加生产和生产(或反之),海关不得对生产场所进行重新检查(1.4)
  • EPE专用法规(2)
    • 在导入第一台机器之前(通知CSSX,但不需要机械和劳动力信息)。
    • 在正式作前至少30天,EPE必须通知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的满足情况(表格25)。

规章:

“29. 通告第38/2015/TT-BTC56条由通告第39/2018/TT-BTC1条第36条修订补充如下:

56条。出口货物加工和制造机构通知;存放原材料、供应品、机械、设备和产品的出口场所;合同、加工合同的附件;出口加工企业(以下简称EPE)的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

  1. 通知加工和再加工机构及出口商品制造商;存放原材料、供应品、机械、设备及出口产品的场所(以下简称CSSX通知)

a 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a.1)对于非EPE的组织和个人:

如果组织或个人为外国贸易商执行加工活动,合同中包含租赁或借用机械设备条款;在通知生产机构、组织或个人无机械或设备时,组织或个人应按规定通知生产机构,但关于机械和设备的信息除外。机械设备进口完成之日起30天内,组织和个人应向管理生产机构的/关机关通知有关机械和设备的额外信息,以便按规定检查;

a.2 用于电子工程(EPE

a.2.1 在投资项目执行首批机械设备进口前:

EPE应根据随本通告发布的附录II20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规范(除机械、设备、劳动力和产能信息外)通知CSREPE通过系统管理产能的/关机关

如通知内容有变更,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本通告附录II20号表格通知管理EPE生产和生产的/关机关,依据修订法令第08/2015/ND-CP37条第1项第1项规定。 补充为政府2025630日第167/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20;

a.2.2 在正式运营时间之前

在政府2021311日第18/2021/ND-CP28a条第4款第a点规定的正式作时间前至少30天,EPE必须根据附录VII25号表格通知  CSR管理的/关机关,通知其符合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的满足情况通过该系统。

a.3 若企业从无资格享有EPE政策的企业转换为EPE,应通知符合本条款a.2.2点规定的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如果通知内容无变,企业无需通知产场所;

b 收到CSR通知时海关的职责:

b.1.4)如果组织或个人在首次通知中通知制造商进行出口商品的加工或生产类型,随后又通知补充了出口或加工生产类型的信息,海关不得检查出口货物的加工机构或制造单位新增配额被增加,但基于风险管理应用的检查除外。

 

19. 提交财务报表的地点:

修正案:

  • 请向已通知CSR地区的海关分局提交财务报表。
  • 如果有多个海关部门,请选择一个海关子部门提交财务报表

规章:

“32. 修订并补充第38/2015/TT-BTC通告第60条,该通告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1条第39条修订补充如下:

60条。进口原材料、供应品和出口商品使用销报告

  1. 销报告原则

b 销报告的接收地点:

b.1)生产机构被通知的地区分局;

b.2)如果一个组织或个人拥有多个生产机构,且由多个地区关税分部门管理,应选定一个地区海关分部门进行销报告

海关检查程序条例组

20. 核对货物名称、HS代码、税率、计算单位

修正案:

  • 在准确性检查的主题中添加“计算单位”
  • 补充海关内部机械和技术设备的检查形式
  • 只有在海关发布并通过网络门户公告的分析/检查接收名单上的货物样本,才需送往分析、分类和评估。
  • 为了将上一批的分析结果用于下一批批次,除了商品名称/产地/制造商外,新申报还必须与“商品描述”一致

规章:

  1. 通告第38/2015/TT-BTC24条经第13条修订补充,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条修订如下:

24条。检查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税率、计算单位

  1. 查阅海关档案时,检查货物名称、商品编码、税率和计算单位

a)检查内容

审查货物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描述、商品编码、税率及报关的计算单位,并结合海关档案、货物分类条例及税率适用中的信息。

b 检查结果的处理

b.3.2)如果报关人未能提交证明申报依据的额外文件,或这些附加文件不足以确定商品名称、描述、商品编码和税率,海关应决定对货物进行实物检查,或请求进行分析、分类或检查。 对海关检查机构机械设备技术标准的评估,或评估与测试。

送往海关机构进行机械和技术设备分析与分类或技术标准检查与评估的货物样本,必须列入接受分析与分类的货物清单,或机械技术标准检查与评估名单, 海关部门发放的技术设备应公布在海关分局网站。

  1. 如果出口或进口货物批次是基于海关检验局机械设备对技术标准的分析、分类或检验及技术标准评估结果,或通过评估测试确定货物名称和代码,海关可使用分析、分类或检验结果 使用海关检查机构的机械设备评估技术标准,或对该货物进行检查和测试,以便为后续同名、商品描述、来源等的报税人进行海关程序 商品编码与制造商一同声明。

 

21. 货物数量预定程序(HS规范)

修正案:

  • 如果代码预识别申请档案(HS代码)不足以作为判断结果的依据,海关可以向其他评估机构申请额外的分析和评估证书
  • 表格补充:申请、结果通知、修订通知、替代通知、取消通知

规章

“3. 通告第38/2015/TT-BTC1款第1款和第7款第6款由通告第39/2018/TT-BTC3款第1款修订补充如下

a 1条款的修订如下:

“1. 带有预定代码的档案和商品样本

a)根据本通告附录VI01/XDTMS/NVTHQ表格提交的代码预识别申请;

如果代码预识别档案中的货物信息不足以根据越南出口和进口清单确定名称和代码,海关应依法书面申请补充该组织的分析与评估证书,并承担评估职能。

b 6条的补充如下:

“6. 根据01a-TB XDTMS表格预先确定代码的结果通知,附录VI中根据01b表格——XDTMS替换预定代码结果的修订或更换通知,附录VI中根据01c-Huy XDTMS表格预定代码结果通知的取消通知。

 

22. 生产场所检查:

修正案:

  • 补充对投资注册证书(IRC)上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的检查(第a点)
  • 接受检查时没有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不过,海关将在正式启用后记录并要求额外的解释和通知(点dd)
  • 在检查EPE的CSX时,海关将同时检查摄像头系统、围栏和车站大门(根据2021年第18号法令第28a条)。
  • 如果检查结果符合海关检查和监督的条件且未发现违规行为,EPE自通知CSSX之日起享有税收优惠

规章:

57条。检查出口商品的加工和生产机构及产能,存放原材料、供应品、机械设备及出口产品的场所;EPE的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的检查

  1. 检查内容

a 核查加工或生产机构地址,即原材料、供应品、机械设备及出口产品的存放地点:核查加工或生产机构地址,以及CSS通知或营业注册证/投资登记证中所列原材料、供应品、机械设备及出口产品的存放地点;如不需签发投资注册证书,请查阅投资注册证书或主管投资注册机构书面认证中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

d)审查政府2021311日第18/2021/ND-CP号法令第28a条规定的EPE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

dd 对参与生产线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检查(例如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或工资单进行检查,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如果检查时生产场所无工人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登记并在正式运营后请求提供额外通知、说明和证明;

  1. 处理加工和产场所检查的结论;加工和生产能力;EPE的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

a)加工和生产机构的检查结果;未检测到加工和生产能力,且适合加工和生产活动,或符合EPE的海关检查和监督条件,且EPE应从组织成立时起享有出口税、进口税及其他税收(如有)的激励。 个人需向/关机关通知生产机构;

 

23. 完税价格

修正案:

  • 通过电子系统补充间接价格咨询的形式。符合或更高合规度的报关人可选择直接价格咨询或间接价格咨询形式
  • 一次性咨询条件,多次使用结果:价值申报内容与完税价格通知一致;具有高合规水平或更高的企业;申报值必须大于或等于咨询值

规章:

“12. 38/2015/TT-BTC号通告第25条由第39/2018/TT-BTC1条第14条修订补充如下:

25条。在执行海关程序过程中进行税价格检查

  1. 咨询:

b 咨询形式:

b.2 间接咨询意味着海关报税人或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人通过系统与海关当局合作,向海关机关解释并证明申报价值。

b.3)被海关评估为合规程度高或更高的报关人,可选择直接或间接咨询形式。报关人应在进口货物的价值声明详情栏或出口的备注栏填写咨询表格;

  1. 一次性咨询,多次咨询结果的使用。

a 报关人应请求海关机关在直接咨询时,或在间接咨询期间对/关机关问题的书面答复中使用其价值存疑的商品的磋商结果,用于后续出口或进口。一次性使用,多次使用);

b 检查被评估为合规水平较高的报关人员的海关主管机关应接受其对一次性咨询或多次使用结果的使用请求,并将结果反馈系统,同时将关税价值通知结果的应用时间写入税价格通知下一次出口或进口。如果报关人未被评估为高或更高的合规水平,海关当局不得接受使用系统中一次性咨询或多次使用结果的请求;

Professional Services at UNI

📞 联系 UNI Customs Consulting 以获取免费咨询:
📧 邮箱:uni@eximuni.com
📱 热线: (+84) 24-7308-7988(河内) | (+84) 28-7301-8910(胡志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