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区(位于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和特别经济区内)须满足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四章(第19条至第22条)规定的海关检查、监管条件。该议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许多出口加工企业(EPE)担心需要重新投资围栏、摄像头和软件。本文将厘清真正受该议定调整的对象。
第378/2026/NĐ-CP号议定适用于哪些非关税区?
不受地域限制,但受区域类型限制
该议定的名称为“详细规定《城市发展法》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容易让读者以为议定仅适用于城市地区的非关税区。事实并非如此。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有关海关检查、监管条件的部分适用于“全国范围”。
真正的限制在于定义。根据第2条第2款,本议定所称非关税区是指:
“2. 非关税区是指位于根据本议定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特别经济区内的功能区,具有确定的地理边界,以硬质围栏与外部区域隔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海关检查、监管条件。”
受调整的三类新型非关税区
因此,第19条至第22条针对以下三类新型非关税区:
- 特别经济区内的非关税区(第17条);
- 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内的非关税区(第18条);
- 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内转换为非关税区的功能区(第20条第6款)。
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非关税区,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决定设立。提交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的主体是区域管理机构,而非区内的各个企业。
依据: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3款、第2条第2款、第17条、第18条及第20条第6款。
出口加工企业是否受第378/2026/NĐ-CP号议定调整?
第378/2026/NĐ-CP号议定全文中没有“出口加工企业”一词。出口加工企业是依据投资法律以及工业区、经济区相关法律设立的。
因此,普通工业区、经济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继续适用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由第18/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0款补充)。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和第5款也确认:本议定未规定的海关、税务事项,按照专门法律执行。
反之,如果企业(包括出口加工企业)将工厂设在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或特别经济区所属的非关税区内,则该企业属于非关税区内企业,须遵守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35条的规定。
依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由第18/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0款补充);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和第5款。
海关检查、监管条件:新旧规定有何不同?
核心区别:两部议定调整两类不同的对象。下表对各项要求进行了比较,其中包括监控摄像头。
| 标准 | 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 — 出口加工企业 | 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19条、第20条 — 新型非关税区 |
| 所指导的法律 | 《出口税、进口税法》 | 《城市发展法》 |
| 调整对象 | 工业区、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 | 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特别经济区内的非关税区 |
| 海关办公场所 | 无要求 | 强制 |
| 货物集中地点 | 无要求 | 强制 |
| 摄像头 | 24小时监控大门和货物存放场所,与海关在线联网,影像至少保存12个月(第28a条第1款b点) | 24小时监控边界/围栏、进出大门、海关办公场所及货物集中地点,与海关在线联网,影像至少保存6个月(第19条第1款d点) |
| 货物通过大门记录设备 | 无要求 | 强制,与货物管理系统联网 |
| 电子秤 | 无要求 | 强制,与海关系统联网 |
依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第1款b点;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20条及第19条第1款d点。
出口加工企业应该怎么做?
- 全面复核第28a条的3项条件。企业常遗漏的条件包括:影像保存12个月、摄像头在线联网,以及厂房扩建后摄像头须覆盖新增的全部存货区域。
- 将软件数据与海关结算报告进行核对。软件中的进–出–存数据必须与报关单及实际库存一致。这是海关通常重点检查的内容。
- 扩建项目须重新办理手续。扩建部分需要单独作出承诺并接受实地检查。否则,为扩建部分进口的货物可能被追征税款。
- 如计划投资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特别经济区,应在选址阶段就考虑第378/2026/NĐ-CP号议定。区域大门进出流程及进–出–存数据传输义务(第35条)与普通工业区不同。根据第35条第7款及第47条第4款、第5款,在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尚未升级前,进–出–存数据以纸质材料方式接收。
依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35条第7款及第47条第4款、第5款。
常见问题
出口加工企业是否须根据第378/2026/NĐ-CP号议定重新投资摄像头?
否。普通工业区、经济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仍适用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摄像头24小时监控大门和货物存放场所,与海关在线联网,影像至少保存12个月。新要求是针对新型非关税区的补充规定。
新型非关税区的摄像头影像须保存多长时间?
根据第378/2026/NĐ-CP号议定第19条第1款d点,新型非关税区须将影像至少保存6个月,摄像头须24小时连续运行。摄像头须监控边界/围栏、进出大门、海关办公场所、货物集中地点,并与海关在线联网。
第378/2026/NĐ-CP号议定是否废止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由第18/2021/NĐ-CP号议定补充)?
否。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28a条仍然有效,因为第378/2026/NĐ-CP号议定中没有任何废止条款。上述新规定是针对新型非关税区的补充规定,并不取代出口加工企业的现行规定。两部文件并存,各自调整不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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