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海關發出第25245/CHQ-GSQL號公函,指導G23型的現場進出動。
主要內容:
1.企業的問題
出口加工企業(EPE)是否可以對根據G13類臨時進口報關單下的加工合同租賃的機械設備貨物開立G23類再出口報關單,並移交給外國合作夥伴指定的另一家EPE?
(根據企業2025年8月27日的問詢函)
2. 海關指引
企業在滿足規定的所有條件(有合同,有外國貿易商的交貨指定)的情況下,可以開立G23申報單進行現場出口。他們必須執行正常的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的監管。

“1. 現場進出口是指在越南以外國貿易商的指定交付或接收的貨物,購買、銷售、加工、租賃和借用合同,或轉讓給越南企業與外國貿易商的貨物。
2、現場進出口必須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的檢查和監督。
(2025年6月25日第90/2025/QH15號法律第47a條補充第3條第1及2款)
(根據 2025年9月19日第25245/CHQ-GSQL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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