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海關總局發布關於處理進口貨物但其後須退運予外國貨主之增值稅的指引。
以下為詳細內容:
- 2025年7月1日前:進口後須退運予外國貨主之貨物,依照海關總局2019年3月14日第1453/TCHQ-TXNK號公文之指引辦理。
- 自2025年7月1日起:適用增值稅法第48/2024/QH15號第15.1.a條及第181/2025/NĐ-CP號法令第29.1條之規定。具體如下:
- 增值稅退稅不適用於進口後再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貨物情況。
- 據此,自2025年7月1日起登記之退運貨物予外國貨主海關申報單,企業將不獲退還已繳納之多餘增值稅。
(根據 2025年12月30日的官方信函編號45806/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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