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8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6873/CHQ-GSQL號公文,就進口原料變更用途為商業服務事宜提供操作指引。
以下為詳細內容:
一、新海關申報規定
已完成通關但變更使用目的之貨物,須強制辦理新報關單登記手續。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商品:免稅商品、減免關稅商品,或依關稅配額享有優惠稅率之商品。
特別注意:即使貨物原先不屬於稅務優惠或專業管理範疇,若通關後發生使用目的變更,仍須依據第08/2015/NĐ-CP號政府議定(及其修訂補充條文)之規定,另行申報新報關單。
二、持有許可證貨物之相關條件
凡屬須持進口許可證之貨物,企業須取得核發機關之書面同意後,方可辦理使用目的變更。
變更程序須嚴格遵守相關專業管理法規之規定。
三、企業財務義務
納稅義務人須負責自行申報並繳清所有應繳稅款。
除補繳稅款外,企業尚須依法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如適用)。
(依據2026年5月28日第16873/CHQ-GSQL號公文)
相關服務:通關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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