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海关局发布第21655/CHQ-GSQL号公文,就EVFTA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相关疑难问题的处理作出指导。
1. 原产地证明的提交时点
进口货物补充档案/原产地证明的提交时点,按照第33/2023/TT-BTC号通知第12条第1款执行。
企业需仔细梳理单证提交期限,以免被拒绝给予关税优惠。
2. EVFTA式样原产地证明的格式
EVFTA式样原产地证明须完全符合第14/2026/TT-BCT号通知所规定的格式标准及原产地规则。
3. 直接联系办理手续的海关分局
海关局指导企业主动直接联系该批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所在的海关机关,以根据各实际档案获得具体的处理指引。
(根据2026年9月14日第21655/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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