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进出口局发布第1163/XNK-XXHH号公文,就出口生产链中半成品的原产地确定、证明单证及原产地累积规则作出详细指导。
具体内容如下:
1. 铅板(HS编码8507.90.19)的原产地确定
- 非优惠规则:适用第44/2023/TT-BCT号通知附录I所规定的”LVC 30%或CTH”标准。生产工序须超过第31/2018/NĐ-CP号议定第9条所述的”简单加工、处理工序”。
- 优惠规则(EVFTA协定):根据第14/2026/TT-BCT号通知附录II,ex第85章的具体规则为”使用除产品所属品目以外任何品目的原料进行生产;或所使用原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70%”。加工工序亦须符合第14/2026/TT-BCT号通知第10条关于超过简单加工的规定。
2. 自产原料的原产地证明单证
对于在国内生产并用于后续工序制造蓄电池的铅板,申请签发C/O的企业须提供按第05/2018/TT-BCT号通知所附附录X式样填写的货物原产地申报及承诺书,以按规定完善C/O签发档案。
3. 原产材料的累积
非优惠C/O(B式样)的原产材料累积,按照第31/2018/NĐ-CP号议定、第05/2018/TT-BCT号通知及第44/2023/TT-BCT号通知执行。
对于优惠C/O,按照越南所参加的相应FTA协定执行。
(根据2026年9月1日第1163/XNK-XXHH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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