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第五区海关分局向海关总局发出第329/HQKV5-NVHQ号批示,请求就企业在E62申报单上未申报“进口货物加工出口产品”内容,是否能享受进口退税优惠政策一事给予指导。
在这方面,海关部门提供了以下指导:
根据第 134/2016/ND-CP 号法令第 36.3.d 和 36.5.c 条:
- “纳税人有责任对以前进口商品制造的出口商品的报关单做出准确、真实的申报”
- “纳税人在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上申报 有关编号、合同日期和购买货物的合作伙伴名称的信息
企业未按规定完整申报上述内容的,不符合退税条件。
(根据 2025 年 5 月 19 日 的第 7160/CHQ-NVTHQ 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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