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GDC)发布了《第4855/TCHQ-TXNK号公文》,指导关于用于生产、经营但已经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货物退税问题。
海关总署的意见如下:
关于确定进口货物免税依据的指导:
- 出口生产企业: 企业必须在越南拥有生产基地,并拥有或使用与进口原材料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 退税范围: 退税的进口原材料的价值或数量应为实际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
- 海关手续: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出口生产的贸易类型办理相关手续。
- 出口形式: 可以直接出口或通过委托方式进行进口货物和出口产品的贸易。
(根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3款)
退税信息申报指导:
企业必须根据《第18/2021/NĐ-CP号议定》附录VI中的第10号表格——“进口原材料税务报告及退税申请”提供已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报关单的完整信息。
在办理出口手续时,纳税人必须在出口报关单上申报该产品是由先前进口的货物生产的。
- 具体来说,在电子海关申报单的“备注”栏或纸质海关申报单的“其他记录”栏中,企业需注明“出口产品由进口货物生产”。
- 海关申报人无需在产品出口报关单上详细列出进口货物的报关单清单。
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企业必须详细申报正在申请退 税的进口原材料。
重要信息包括:进口报关单、已使用的原材料数量、实际使用定额及《第18/2021/NĐ-CP号议定》附录VII第10号表格中的其他相关信息。
企业必须提交与上述信息相关的凭证,以便海关有依据进行退税审核。
(根据2024年10月8日《第 4855/TCHQ-TXNK号公文》)
阅读更多关于如何准备退税申请和在UNI的以下文章中注意退税申报的指导: Guidelines on Tax Refunds of Imported Goods for Export Production 2024 – UNI Customs Consul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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