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海關總署(GDC)發佈了《第4855/TCHQ-TXNK號公文》,指導關於用於生產、經營但已經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進口貨物退稅問題。
海關總署的意見如下:
關於確定進口貨物免稅依據的指導:
- 出口生產企業: 企業必須在越南擁有生產基地,並擁有或使用與進口原材料相匹配的機器設備。
- 退稅範圍: 退稅的進口原材料的價值或數量應為實際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部分。
- 海關手續: 出口貨物必須按照出口生產的貿易類型辦理相關手續。
- 出口形式: 可以直接出口或通過委託方式進行進口貨物和出口產品的貿易。
(根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36條、第3款)
退稅信息申報指導:
企業必須根據《第18/2021/NĐ-CP號議定》附錄VI中的第10號表格——“進口原材料稅務報告及退稅申請”提供已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報關單的完整資訊。 在辦理出口手續時,納稅人必須在出口報關單上申報該產品是由先前進口的貨物生產的。
- 具體來說,在電子海關申報單的「備註」欄或紙質海關申報單的「其他記錄」欄中,企業需註明「出口產品由進口貨物生產」。
- 海關申報人無需在產品出口報關單上詳細列出進口貨物的報關單清單。
在辦理退稅手續時,企業必須詳細申報正在申請退稅的進口原材料。
重要資訊包括:進口報關單、已使用的原材料數量、實際使用定額及《第18/2021/NĐ-CP號議定》附錄VII第10號表格中的其他相關信息。
企業必須提交與上述資訊相關的憑證,以便海關有依據進行退稅審核。
(根據2024年10月8日《第 4855/TCHQ-TXN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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