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第6039/TCHQ-TXNK号公文,指导税务欠款的处理。
关于企业自愿偿还已被列入暂缓或核销范围的税款
根据第69/2020/TT-BTC号通告的第18.2条:纳税人如已被暂缓/核销税款,但自愿偿还该笔税款,则不属于撤销暂缓或核销决定的情形。
海关总局已记录上述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并将提议修订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
关于在暂缓税款决定失效后计算滞纳金
目前,《税收管理法》第59.2条与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23.3条之间存在不一致。海关总局已记录此问题,并正在提出修改和补充方案,以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滞纳情形。
海关总署指导企业暂时按照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23.3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将从“终止暂缓税款决定的发布日”起,计算企业的滞纳金,直至纳税人将全部欠税缴清至国家财政。
在尚未对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第59条第2款b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相关单位暂时按照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适用税务核销规定:
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产生的税款欠款,但企业在2020年7月1日之后被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适用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152.1条的规定。
据此,税务核销适用于以下情况:
- 自税款缴纳截止日起已超过10年,且无能力追回的欠款。
- 企业已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从企业银行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缴税;
- 扣除部分工资或收入;
- 暂停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 查封或拍卖资产;
- 没收企业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 撤销营业执照(ERC)或投资许可证(IRC)
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税款欠款:
适用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85.3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核销适用于以下情况:
- 自税款到期日起超过10年,且无法收回的欠款;
- 企业已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撤销营业执照(ERC),撤销投资许可证(IRC)
(依据2024年12月2日 第6039/TCHQ-TXNK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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