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第6039/TCHQ-TXNK號公文,指導稅務欠款的處理。
關於企業自願償還已被列入暫緩或核銷範圍的稅款
根據第69/2020/TT-BTC號通告的第18.2條:納稅人如已被暫緩/核銷稅款,但自願償還該筆稅款,則不屬於撤銷暫緩或核銷決定的情形。
海關總局已記錄上述規定中的不足之處,並將提議修訂法律規定,以確保其合法性。
關於在暫緩稅款決定失效後計算滯納金
目前,《稅收管理法》第59.2條與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第23.3條之間存在不一致。 海關總局已記錄此問題,並正在提出修改和補充方案,以涵蓋所有可能出現的滯納情形。
海關總署指導企業暫時按照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第23.3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規定,稅務機關將從「終止暫緩稅款決定的發佈日」起,計算企業的滯納金,直至納稅人將全部欠稅繳清至國家財政。
在尚未對第38/2019/QH14號稅收管理法第59條第2款b點進行修改的情況下,相關單位暫時按照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第23條第3款的規定執行。
適用稅務核銷規定:
對於2020年7月1日之前產生的稅款欠款,但企業在2020年7月1日之後被註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適用2019年稅收管理法第152.1條的規定。
據此,稅務核銷適用於以下情況:
- 自稅款繳納截止日起已超過10年,且無能力追回的欠款。
- 企業已被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 從企業銀行賬戶中劃扣資金用於繳稅;
- 扣除部分工資或收入;
- 暫停其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 查封或拍賣資產;
- 沒收企業的資金或其他財產;
- 撤銷營業執照(ERC)或投資許可證(IRC)
對於2020年7月1日之後產生的稅款欠款:
適用2019年稅收管理法第85.3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稅務核銷適用於以下情況:
- 自稅款到期日起超過10年,且無法收回的欠款;
- 企業已被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撤銷營業執照(ERC),撤銷投資許可證(IRC)
(依據2024年12月2日 第6039/TCHQ-TXN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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