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第五區域海關分局以第329號公文(編號:329/HQKV5-NVHQ)函送海關總署,請求就以下情況提供指導:企業未在E62報關表上申報「****出口產品係由進口貨物製造」***內容時,是否符合進口退稅條件。
關於此問題,海關局已提供以下指導:
依據第134/2016/NĐ-CP號政府令第36.3.d條及第36.5.c條:
- “納稅人有責任對以前進口商品製造的出口商品的報關單做出準確、真實的申報”
- “納稅人在出口貨物的報關單上申報 有關編號、合同日期和購買貨物的合作夥伴名稱的資訊
企業未按規定完整申報上述內容的,不符合退稅條件。
(根據 2025 年 5 月 19 日 的第 7160/CHQ-NVTHQ 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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