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部对部分来自中国和韩国镀层钢材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

Guidelines-on-Value-Added-Tax-Refund-for-Imported-Goods-Subsequently-Sold-to-Export-Processing-Enterprises-

2025730日,北寧省務局發布第1446/BNI-QLDN3號公文,關於進口貨物後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之增退事宜。詳細容如下 

1. 退稅對象:

出口貨物、服務企業,其未抵扣之進項增稅從3億越盾以上者可退還增稅,除進口貨物後出口至其他國家之情況外. 

其中,進口貨物後出口至其他國家係指企業從外國進口至越南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之貨物,不包括作原料進口用於生、加工出口貨物之貨 

根據 15.1 年增稅法第 2024 條) 

2.「出口」及「加工出口區」概念

貨物出口是指貨物被帶出越南境內或放入越南境內的特殊區域,根據法律規定,該區域被視單獨的關稅區。 

出口加工區是專門生出口貨物,出口貨物的生和出動提供服務,根據非關稅區適用的規定與外界隔離的工業園區 

(根據 28.1 年《商法》第 2005 條和第 2.2/35/ND-CP 號法令第 2022 條)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進口貨物並在進口階段足額納增稅,再轉售給出口加工企業的,確定出口到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銷售無需出口到國外。因此,企業仍可按規定辦理增稅退稅。 

(根據第 29/181/ND-CP 號法令第 2025 條) 

(根據  2025 7 30 日第 1446/BNI-QLDN3 號公函) 

相關服務: 

關手續 

📞 聯繫 UNI Customs Consulting 以獲得免費諮詢:
📧 電子郵件:uni@eximuni.com
📱 熱線電話:+(84) 908-535-898(越南語)| +(84) 902-927-767(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