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北寧省稅務局發布第1446/BNI-QLDN3號公文,關於進口貨物後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之增值稅退稅事宜。詳細內容如下:
1. 退稅對象:
出口貨物、服務企業,其未抵扣之進項增值稅從3億越盾以上者可退還增值稅,除進口貨物後出口至其他國家之情況外.
其中,進口貨物後出口至其他國家係指企業從外國進口至越南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之貨物,不包括作為原料進口用於生產、加工出口貨物之貨物
(根據 15.1 年增值稅法第 2024 條)
2.「出口」及「加工出口區」概念
貨物出口是指貨物被帶出越南境內或放入越南境內的特殊區域,根據法律規定,該區域被視為單獨的關稅區。
出口加工區是專門生產出口貨物,為出口貨物的生產和出動提供服務,根據非關稅區適用的規定與外界隔離的工業園區
(根據 28.1 年《商法》第 2005 條和第 2.2/35/ND-CP 號法令第 2022 條)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進口貨物並在進口階段足額繳納增值稅,再轉售給出口加工企業的,確定出口到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銷售無需出口到國外。因此,企業仍可按規定辦理增值稅退稅。
(根據第 29/181/ND-CP 號法令第 2025 條)
(根據 2025 年 7 月 30 日第 1446/BNI-QLDN3 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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