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北宁省税务局发布第1446/BNI-QLDN3号公文,就进口货物后销售给出口加工企业的增值税退税事宜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退税对象:
出口货物、劳务企业的进项增值税未抵扣金额达到3亿越盾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退税,但进口后出口至其他国家的货物除外。
其中,进口后出口至其他国家的货物是指企业从国外进口至越南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包括作为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料。
(依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5.1条)
2.”出口”和”出口加工区”概念界定
出口货物是指将货物运出越南领土或运入越南领土内依法视为独立海关区域的特殊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指专门生产出口货物、为出口货物生产和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业区,与外界按非关税区规定进行隔离
(依据2005年商法第28.1条和第35/2022/NĐ-CP号政府议定第2.2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进口货物并在进口环节足额缴纳增值税后,将该货物销售给出口加工企业的,该销售行为虽认定为向出口加工区出口,但不属于向国外出口。因此,该企业仍属于增值税退税适用对象.
(依据第181/2025/NĐ-CP号政府议定第29条)
(依据2025年7月30日第1446/BNI-QLDN3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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