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18518/CHQ-GSQL号公文,提供了关于**海关领域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Customs Sector)**保护的详细指导。文件明确规定了企业需进行注册以便对知识产权进行检查和监管,规范进口商品上商标保护状态的标识使用,并确认法律允许对已合法投放市场的正品进行平行进口。
1、关于在海关机关注册知识产权检查监督
- 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必须向海关机关提交请求检查监督出入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申请材料。
- 请求检查监督出入境货物的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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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01-ĐĐN/SHTT/2020样式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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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证书或证明知识产权正在越南受保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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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货物详细描述、照片、真货与违法货物的区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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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出入境对象和疑似违法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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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授权文件(如有)、缴费凭证。
如有变更、补充材料,申请企业有责任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已提供文件的变更、补充信息。
- 加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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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档案的有效性;如果缺少,请额外申请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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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不符合条件或未在 10 天内按时补充,则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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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完整申请后 20 天内通知接受/拒绝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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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获接纳,有关资料会更新至资料库,并送交当地海关反走私调查分部。

2、进口产品标签上商标保护状态标识的使用
a。被视为违反标识的行为:
标注或提供误导性信息,使人误以为商标正在越南受保护,而实际上尚未或不再受保护(如:已失效、被撤销),包括错误使用®符号。
b. 不被视为违反标识的行为:
错误使用®符号,但货物、货物包装(包括进口货物的副标签)有关于商标在越南保护状态的真实信息标识。
(第06/2024/TT-BKHCN号通知第1.5条修订、补充第11/2015/TT-BKHCN号通知)
3、关于货物平行进口越南的情况
- 地理标志的所有者、被转让使用权或管理权的人不得禁止他人进口、流通、开发由自己或合法授权人已投放市场(包括外国市场)的产品。
- 这允许已投放市场的正品产品平行进口活动。
(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25.2条,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48条修订)
(根据 2025年8月11日第18518/CHQ-GSQL号公函)
相关服务:货物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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