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2日,海关三区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退回出口货物再进口适用增值税的复函》(5067/HQKV3-NVHQ),明确了针对境外退回出口货物再进口的增值税适用规定,为相关企业办理退货再进口手续提供了操作指引。
具体如下:
1. 2025年7月1日之前:
- 经营机构在进口已出口但被外方退回的货物时,无需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 如果商业机构在内陆销售这些退货,则必须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第119/2014/TT-BTC号通知第3.1条,经第219/2013/TT-BTC号通知修订补充)
2. 自2025年7月1日起:
- 经营机构在进口已出口但被外方退回的货物时,仍须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 对从外国退回的进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将按照《2024年增值税法》第3条、第5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 2025年8月12日第5067/HQKV3-NVHQ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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