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2日,第三區海關分局發布第5067/HQKV3-NVHQ號公文,關於對進口已出口但被外國退回貨物適用加值稅之規定。
具體內容如下:
1. 2025年7月1日前:
- 經營機構進口已出口但被外國退回之貨物時,無需在進口環節繳納加值稅。
- 若經營機構在國內銷售該退回貨物,則須申報並繳納加值稅。
(根據第119/2014/TT-BTC號通函第3.1條,由第219/2013/TT-BTC號通函修正補充)
2. 自2025年7月1日起:
- 經營機構進口已出口但被外國退回之貨物時,仍須申報並繳納加值稅。
- 對從外國退回進口貨物之加值稅適用,將按照2024年加值稅法第3條、第5條規定執行。
(根據 2025年8月12日第5067/HQKV3-NVHQ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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