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及食品容器之食品安全檢驗

2026年9月21日,食品安全局發布第1913/ATTP-KN號公文,規定對第27/2026/TT-BYT號通知所附清單項下貨物進行國家食品安全檢驗。其中值得注意者,係進口時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應如何適用相關規定。

詳細實施指引如下:

  • 辦理產品自我公布:依第27/2026/TT-BYT號通知,屬中等風險類別、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合成塑膠及橡膠包裝、容器,企業須依第15/2018/NĐ-CP號議定辦理自我公布手續。
  • 不適用第37/2026/NĐ-CP號議定所定之品質檢驗:已完成自我公布之貨物,將不再依《產品及商品品質法》之一般規定接受進口品質檢驗,而直接適用食品安全專門規定。
  • 仍須辦理進口食品安全國家檢驗:若相關貨物屬第15/2024/TT-BYT號通知清單範圍且非屬免驗情形,企業於辦理海關手續時仍須提交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文件。

(依據第1913/ATTP-KN號公文,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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