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海關總局發布第22109/CHQ-NVTHQ號公文,就加工出口企業之出口、再出口活動之海關手續及稅務政策進行指導。
1.關於海關手續及類型代碼之規定:
再出口進口貨物時(用於加工、生產出口或出口加工),報關人應依規定辦理出口手續,無須申報變更使用目的之申報單(A42代碼)。
加工出口企業進出口之貨物須辦理海關手續並嚴格依生產目的使用。以出口形式清算者,須申報出口申報單。
適用B13類型代碼(出口先前已進口之貨物): 適用於下列三種具體情形:
- 原狀貨物: 源自進口、尚未經加工/再製即再出口至境外、轉入非關稅區、轉讓予其他加工出口企業或就地出口之貨物。
- 資產清算: 加工出口企業免稅清算之機器設備及貨物,銷往境外或銷售予其他加工出口企業。
- 剩餘原輔材料: 源自加工、生產出口或出口加工活動、依指定再出口或銷售之剩餘原輔材料。
2. 稅務政策
自非關稅區出口至境外、自境外進口至非關稅區,或於各非關稅區間相互移轉之貨物不屬課徵進出口稅之對象。
(依據第22109/CHQ-NVTHQ號公文,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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