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2026/NĐ-CP號議定:有關產品、貨物身分識別、認證及溯源活動之規定

第372/2026/NĐ-CP號議定:生產、出口、加工企業需要注意什麼?

第372/2026/NĐ-CP號議定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該議定將產品、貨物之身分識別、認證及溯源活動納入以區塊鏈技術運作之共用國家平台。對於生產、出口及加工企業,UID碼、主資料及數位憑證可能成為法遵檔案之一部分。

1. 強制適用範圍取決於貨物風險等級

對於高風險貨物,身分識別、認證及溯源為強制性要求,依清單及路線圖實施。鼓勵中、低風險貨物自願適用(第1條)。高風險貨物清單及路線圖由各主管部會頒布(第1條第2款第a點、第11條第3款);溯源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實施(第1條第6款)。

貨物組別 適用程度
高風險貨物 依清單及路線圖強制進行身分識別、認證及溯源
中、低風險貨物 鼓勵自願適用(第1條)
出口貨物 自願適用,但專門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暫時進口復出口、過境、轉口、中轉貨物,以及存入保稅倉庫以出口至第三國之貨物 不在適用範圍內

有關加工貨物,本議定將從事加工之組織、個人列入適用對象(第

2條)。但這並不表示所有加工貨物皆須強制適用。

依UNI之評估,對於加工產品或出口生產產品轉內銷之情形,企業需對照高風險貨物清單及專業要求以確定自身義務。

2. 產品於產生UID碼之前必須具備GTIN碼

UID碼係遵循GS1 Digital Link標準之連結,由平台自動免費產生(第5條、第9條及附錄)。依附錄中之結構,「01」要素(GTIN碼)為必備項目。因此,尚無GTIN之產品需於產生UID前註冊商品條碼。

必須識別至每一單位之高風險貨物另需增加批號(「10」要素)或序號(「21」要素)。UID不取代依法核發之GTIN、GLN或追溯碼。

3. 主資料應與發票、報關單及標籤保持一致

製造商、進口商有責任為產品、貨物建立主資料(第21條第3款第a點)。依第3條第8款,主資料包括:

  • 產品、貨物名稱
  • 生產、經營組織或個人之名稱、地址及稅籍編號(或識別號碼)
  • 依越南產品分類體系劃分之產品組/行業代碼及名稱
  • HS編碼(適用於進出口貨物)
  • 原產地
  • 品牌、商標、批號/批次號或序號(如有)
  • 保存期限(如有)
  • 所適用之標準、技術法規

UID碼將用於核對發票上之品名與主資料。財政部將就如何於電子發票上顯示UID提供指引(第5條第4款)。平台會自動向管理機關示警相互矛盾或異常之資料(第21條第6款第c點)。因此,發票上之品名及資訊需與已登記之主資料保持一致。

4. 企業自行對資料進行數位簽章並對其負責

企業於關鍵事件節點建立資料並進行數位簽章,包括開立發票時及海關作出通關決定時(第8條、第11條)。

  • 私鑰:由企業自行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洩露,包括國家資料中心(第7條)。
  • 如委託數位憑證產生服務提供者:必須簽訂協議,明定由誰執行、工作範圍及各方之法律責任。
  • 產品投入流通前申報錯誤之資料:僅能更新狀態,不得刪除(第24條第2款)。企業如能證明屬於不可抗力、客觀技術故障或無法知悉之第三方資料錯誤,得免除責任(第25條)。
  • 違規:公安部將於平台上公開違規組織之名稱(第31條)。

5. 海關查詢UID,C/O依路線圖數位化,連接期限6個月

口岸海關機關及權責單位得查詢、認證UID,以檢查進出口貨物(第14條第6款)。

對於適用範圍內之貨物,品質證書、C/O、符合技術法規認證、符合標準認證之資料以數位憑證形式建立。於國家平台上產生之數位憑證依規定具有與正本同等之效力(第11條第6款)。

正在運作溯源系統之企業必須於國家資料中心公布平台具備條件後最遲6個月內與平台連接。已合法核發之資料及條碼維持不變(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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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根據2026年9月29日第372/2026/NĐ-CP號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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