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國內生產及流通之貨物之越南原產地依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確定。該議定於2026年10月9日頒布,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由常務副總理Phạm Gia Túc代總理簽署。截至2026年10月16日,企業剩餘之準備時間已不足3個月。於尚未符合標準時標示原產地,將帶來標籤及檔案方面之風險。
企業需注意之重點
第384/2026/NĐ-CP號議定正式頒布於國內生產及流通之貨物之原產地認定規定。
- 明確規定簡單加工:簡單加工不賦予原產地。於越南進行組裝、包裝或貼標不足以標示越南原產地。
- 規定越南價值成分(Vietnamese Value Content – VVC)之計算方法:與稅則分類變更(CTC)一同,為於國內生產及流通之貨物被認定為原產於越南之標準。VVC最低門檻為30%。
- 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企業於標籤上標示原產地前進行檢視之時間已不足3個月。
本議定不用於認定進出口貨物之優惠或非優惠原產地。直接依據為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第1條第2款、第7條第2款及第6條。
第384/2026/NĐ-CP號議定規範哪些事項?
本議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國內流通貨物之商人,以及相關機關、組織及個人。依第10條,工貿部為主責機關。
第1條第2款明定本議定不規範以下三項內容:
「a) 為對出口貨物、進口貨物適用貨物原產地證明措施而進行之貨物原產地認定;b) 有關貨物標籤標示方式及貨物標籤上其他必要內容呈現方式之規定;c) 產品、貨物溯源活動。」
第a點包括對進出口貨物之優惠原產地證明及非優惠原產地證明。國內市場上標示原產地之標籤並非C/O。
標籤標示方式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中之貨物標籤規定。溯源依有關身分識別及溯源之第372/2026/NĐ-CP號議定。
| 內容 | 屬於本議定範圍 | 不屬於本議定範圍 |
| 於國內生產、流通之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 是。第1條第1款 | |
| 進出口貨物之原產地證明 | 第1條第2款第a點 | |
| 標籤標示方式及標籤上之必要內容 | 第1條第2款第b點 | |
| 產品、貨物溯源 | 第1條第2款第c點 |
依據: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第1條第1款及第2款、第10條。
哪些貨物被認定為原產於越南?
第4條於兩種情形下認定貨物原產於越南。一為第5條規定之完全取得原產地。二為第6條規定之非完全取得原產地。
依據: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第4條。
完全取得原產地
第5條規定10種完全取得原產地之情形,且不使用百分比門檻。企業對照本條各款逐一核對。
依據: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第5條。
越南價值成分
非完全取得之貨物須符合第6條兩項標準之一。商人無需同時符合兩項。
第一項標準為依世界關務組織調和制度於4位碼層級發生HS編碼變更。將非原產材料之編碼與於越南生產之貨物之編碼進行比較。
第二項標準為越南價值成分,簡稱VVC。最低門檻為出廠價之30%。
直接公式:VVC =(原產材料價值 / 出廠價)x 100%。
間接公式:VVC =((出廠價 − 非原產材料價值)/ 出廠價)x 100%。
商人選擇一種公式,並於整個會計年度內適用。
出廠價係於最後工序支付予生產商之價格,包括材料及生產成本。國內銷售時退還之稅、費自價格中扣除。如價格未反映實際成本,則採用總成本扣除退還之稅及費。最後工序委託加工者,生產商為委託加工之商人。
材料價值係進口時之完稅價格或於越南之購買價格,加計投入生產前發生之費用。構成貨物之包裝計入VVC。簡單包裝不賦予原產地。
對於資訊科技及數位科技貨物,於越南發生之成本計入VVC。議定列舉研究、開發、設計、程式設計、數位化、自動化、技術試驗及軟體測試。第7條第2款及第8條不適用於排除該等成本。硬體組裝並不當然屬於第6條第4款。
依據: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第3條第4款及第5款、第6條。
簡單加工不賦予原產地
簡單加工係指不使用特殊技能、機器、生產線或專用設備之工序。第7條規定,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認定原產地時,不考慮此類工序。
第2款包括單獨進行或相互結合進行之工序,其中包括簡單包裝、黏貼或印刷標籤,以及簡單組裝成完整產品。
第8條不考慮燃料、模具、潤滑油、防護用品、試驗設備、觸媒以及不構成貨物之材料。
依據: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第7條及第8條。
電子、科技企業需要檢視哪些內容?
於越南組裝、包裝或貼標之貨物,不足以標示越南原產地。
2027年1月1日之前,企業應檢視以下事項:
- 每項成品之BOM,區分原產材料與非原產材料。
- 非原產材料及成品之4位碼HS編碼。
- 依第3條第4款認定之出廠價,包括最後工序委託加工之情形。
- 整個會計年度適用之一種VVC公式。
最低檔案包括進項發票、原物料清單及生產流程說明。主管機關要求時,商人必須出示檔案。本議定未規定為國內流通貨物核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手續。於生效日前正確標示之標籤得使用至貨物保存期限屆滿。自2027年1月1日起生產之貨物必須重新審查。
其後之出口批次依出口原產地法律及進口國規定辦理。本議定中之30%門檻並不自動成為C/O標準。UNI透過C/O申請及FTA諮詢服務提供支援。
依據:第384/2026/NĐ-CP號議定第7條第2款、第6條第4款、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
常見問題
第384/2026/NĐ-CP號議定是否用於核發出口C/O?
否。依第1條第2款及第9條第4款,核發出口C/O不屬於本議定範圍。
於越南組裝是否足以認定越南原產地?
如僅屬於第7條第2款規定之簡單組裝、包裝或貼標,則不足以認定。
越南價值成分之最低標準為多少?
最低為出廠價之30%。商人於整個會計年度內選擇一種公式。
結論
截至2026年10月16日,於剩餘不足03個月之時間內,企業應進行以下工作:
- 檢視BOM及原物料來源。
- 檢查生產流程。
- 檢查CTC及VVC。
- 檢查生產中貨物之標籤。
來源:第384/2026/NĐ-CP號議定(政府,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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