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化學品局發布第2347/HC-QLHC號公文,規定為落實整改措施而核發特別管制化學品進口許可證之相關事宜。
詳細內容如下:
1. 許可證為「通關條件」,與貨物是否已通關無關
特別管制化學品進口許可證是海關准予貨物通關的強制性條件。
貨物是否已經通關,既非審核許可證時應考量之條件,亦不得作為主管機關在企業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條件時拒發許可證之理由。
2. 遭海關裁罰後許可申請文件之處理
於行政裁罰決定作成之日起30日內核發許可證,旨在協助企業完成整改措施。
如條件符合,工貿廳將依據第26/2026/NĐ-CP號議定及第01/2026/TT-BCT號通知核發進口許可證。
如條件不符合,工貿廳將出具書面拒絕文件並明確說明理由,以利企業依海關之決定採取後續處理措施(如再出口或運離越南境內)。
備註:海關目前適用第169/2026/NĐ-CP號議定所定之裁罰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128/2020/NĐ-CP號議定)。
3. 針對加工出口企業之專門規定
位於獨立海關監管區域內之加工出口企業,自境外進口特別管制化學品供該區域內部使用者,無須申請進口許可證(依據2017年《對外貿易管理法》)。
企業亦應主動將申請文件與第26/2026/NĐ-CP號議定及第19/2026/NQ-CP號決議進行比對,以確定得豁免辦理進口許可證之情形。
(依據第2347/HC-QLHC號公文,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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