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化学品局发布第2347/HC-QLHC号公文,规定为落实整改措施而颁发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如下:
1. 许可证是“通关条件”,与货物是否已通关无关
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是海关准予货物通关的强制性条件。
货物是否已经通关,既不是审批许可证时需要考虑的条件,也不能成为主管机关在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时拒绝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2. 被海关处罚后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处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颁发许可证,旨在帮助企业完成整改措施。
如条件符合,工贸厅将依据第26/2026/NĐ-CP号议定及第01/2026/TT-BCT号通知颁发进口许可证。
如条件不符合,工贸厅将出具书面拒绝文件并明确说明理由,以便企业按照海关的决定采取后续处理措施(如再出口或运离越南境内)。
注:海关目前适用第169/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的处罚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128/2020/NĐ-CP号议定)。
3. 针对出口加工企业的专门规定
位于独立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出口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特别管控化学品用于该区域内部使用的,无需申请进口许可证(依据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
企业还应主动将申请材料与第26/2026/NĐ-CP号议定及第19/2026/NQ-CP号决议进行比对,以确定可豁免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依据第2347/HC-QLHC号公文,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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