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海关总局发布第22109/CHQ-NVTHQ号公文,就出口加工企业的出口、再出口活动的海关手续及税收政策进行指导。
1. 关于海关手续及类型代码的规定:
再出口进口货物时(用于加工、生产出口或出口加工),报关人应按规定办理出口手续,无需申报变更使用目的的申报单(A42代码)。
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生产目的使用。以出口形式进行清算的,须申报出口申报单。
适用B13类型代码(出口此前已进口的货物): 适用于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 原状货物: 源自进口、尚未经过加工/再制造即再出口至境外、转入非关税区、转让给其他出口加工企业或就地出口的货物。
- 资产清算: 出口加工企业免税清算的机器设备及货物,销往境外或销售给其他出口加工企业。
- 剩余原辅材料: 来自加工、生产出口或出口加工活动中按指定进行再出口或销售的剩余原辅材料。
2. 税收政策
从非关税区出口至境外、从境外进口至非关税区,或在各非关税区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对象。
(依据第22109/CHQ-NVTHQ号公文,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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