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海關總署發布了第19569/CHQ-GSQL號公文,專門指導返修貨物再進口手續,特別針對已出口至國外維修的右駕汽車及零部件。具體內容如下:
1. 進口貨物管理政策
若確定右駕汽車、已使用過之零配件用於為外國商人保固,屬於禁止進口範圍,則公司不得將貨物暫時進口、復出口至越南,除非經總理及建設部許可。
若公司復進口先前生產、出口之右駕汽車至越南進行維修、調整,之後再出口至其他市場,則不屬於暫時進口、復出口活動調整範圍.
(根據 公函編號 717/XNK-THCS 04/06/2025 和 公函編號 7722/BXD-KHCNMT&VLXD 2025 年 8 月 1 日)
2. 海關手續
a, 已出口貨物復進口海關手續
- 文件包括海關申報單及運輸憑證(海運、航空、鐵路之複印本).
- 復進口維修、再製、銷毀或復出口之貨物必須在最多12個月內完成;在此期間,企業尚無需繳納稅款.
- 若貨物無法復出口,海關機關將處理內銷、銷毀並按規定申報原料、零件、包裝稅款.
- 根據外國要求之保固、再製情況依第50條執行。
(第 08/2015/ND-CP 號法令第 47 條經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修訂和補充)

b, 保固、維修、再製暫時進口、復出口貨物海關手續
- 海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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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申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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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運、航空、鐵路運輸貨物之運輸憑證(如有):01份複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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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律規定之暫時進口、復出口許可證;專業檢查結果通知書
- 辦理地點:企業可選擇便利之海關機關。
-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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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一般海關手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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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是維修飛機、船舶之機械、設備、零配件,手續如加工形式執行。
-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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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與合作夥伴協議並向海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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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延期,但須補充申報並繳交證明文件
- 變更使用目的:須辦理正式進出口手續
(第 08/2015/ND-CP 號法令第 50 條經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修訂和補充)
(根據 公函編號 19569/CHQ-GSQL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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