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胡志明市港口海关第一区域发布第1926/KV1-GSKS号公文,关于在海关业务区域内对属于专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取样进行监管.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新颁布的第167/2025/NĐ-CP号政府议定,对于需要专业检查的货物样品,如果在海关活动区域内取样时没有海关监督,其分析结果和结论将被视为无效,不足以作为通关依据。
1.专业检查货物取样监督原则
2025年8月15日之前: 海关机关仅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实施取样监督。
自2025年8月15日起: 所有在海关活动区域内对需要专业检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取样的情况,必须在海关机关监督下进行。
*注意: 海关活动区域包括:
- 陆路口岸、国际联运火车站、国际民用机场。
- 从事进出口、出入境和过境活动的海港、内河港口。
- 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存储区域、出口加工区、海关优惠区。
- 海关办理手续的地点、保税仓库、保税库、国际邮局、以及海关事后稽查时报关人所在地。s
- 海关关境内进出口货物检查地点。
- 其他符合国家管理要求,并经国务院总理批准允许开展进出口、货物过境,运输工具出入境、过境的区域和地点。
(根据2014年《海关法》第7条)
2.海关活动区域内取样实施指导
- 取样前,报关员必须向海关机关通报取样时间、地点,以便海关机关监督取样工作。
- 取样时,必须有报关员代表在场(在介绍信或委托书中注明)。
- 样品必须加封、制作取样证明记录,并需要报关员和专业检查机关/组织确认。
(第167/2025/NĐ-CP号议定第1.17.c条修改、补充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33.2条)
3.行政违法处理
对不履行向海关机关提供信息和配合海关机关跟踪、检查、监督港口、仓库、堆场、海关手续办理地点、集结地点、海关监督检查等区域货物进出、存放行为的,处以5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
(第128/2020/NĐ-CP号议定第24.2.b条)
(根据2025年8月29日第1926/KV1-GSKS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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