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西貢港第一區海關頒布第1926/KV1-GSKS號公文,關於海關作業區域內進出口貨物專業檢驗取樣監管事宜。
詳情如下:
根據新頒布之第167/2025/NĐ-CP號政府令,
若貨物批次在海關作業區域內進行專業檢驗取樣而未經海關監管,其樣品分析結果、結論將視為無效且不具備通關依據。
1、貨物專業檢驗取樣監管原則
2025年8月15日前,海關機關僅依風險管理原則執行取樣監管。
自2025年8月15日起,海關作業區域內所有進出口貨物專業檢驗取樣案件,均須接受海關機關監管。
*注意:海關作業區域包括:
- 陸路邊境口岸、國際聯運火車站、國際民用機場。
- 從事進出口、出入境及過境活動之海港、內河港口。
- 受海關監管之貨物存放區、出口加工區、海關優惠區。
- 海關辦理手續地點、保稅倉庫、保稅庫、國際郵局,以及海關事後稽核時報關人之所在地。
- 關境內進出口貨物檢查地點。
- 其他符合國家管理要求,並經行政院院長核准得以辦理進出口、貨物過境,運輸工具出入境、過境之區域及地點。
(根據 2014 年《海關法》第 7 條)
2、海關作業區域內取樣執行指導
- 取樣前,報關人員必須通知海關機關取樣時間、地點,以便海關機關監管取樣作.
- 取樣時,須有報關人員代表在場(記載於介紹信或委任書中)。
- 樣品須予封存、製作取樣證明紀錄,並經報關人員及專業檢驗機關/組織確認。
(第167/2025/ND-CP號法令第1.17.c條經第08/2015/ND-CP號法令第33.2條修訂和補充)
3、行政違法處理
對於未履行提供資訊並配合海關機關追蹤、檢查、監管貨物進出、保管於港口、倉庫、堆場、海關手續辦理場所、集散、海關檢查監管等行為,處新台幣5,000,000元至10,000,000元罰鍰
(第 24.2/ND-CP 號法令第 128.2.b 條)
(根據2025年8月29日第1926/KV1-GSK S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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