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8日,海关总署颁发了第21067/CHQ-GSQL号公文,指导实施第167/2025/NĐ-CP号议定。本公文旨在解决困难并详细指导通过陆路边境口岸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海关手续。
主要指导具体如下:
1. 口岸海关检查、监管通过陆路边境出入境的运输工具
口岸海关必须组织海关手续,对通过、出入境口岸的运输工具进行海关检查和监管。
实施依据:
- 越南与接壤国家签署的陆路运输协定
- 2014年海关法第16.1条:运输工具必须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检查、监管
- 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74、75、77、81条,由第167/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

2. 实施关于出入境运输工具海关档案的规定
a. 关于多次往返的联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
口岸海关将保留联运许可证复印件,用于首次为运输工具办理临时进口–再出口、临时出口–再进口手续,后续出入境时海关申报人只需出示原件供检查。
本规定将在信息技术系统尚未支持电子申报和存储期间适用。
b. 关于申报、提交运输工具所载进口货物信息清单
- 运输工具所载进口货物信息清单的申报主要采用电子方式
- 按照海关总署(现为海关总局)以下指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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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第119/T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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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第330/T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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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日第1503/T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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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第1790/TCHQ-GSQL号公文
-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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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人使用系统网址 https://banke.customs.gov.vn/ktdb,自2023年4月20日起适用。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与VNACCS系统信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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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上述系统发生故障或超出该系统业务范围,海关申报人提交1份2021年第1503/TCHQ-GSQL号公文附发的BKTTHH/2021/NK样表正本.
- 上述清单的接收按以下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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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清单: 海关检查、确认或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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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口岸: 核对运输工具、确认、移交仓库堆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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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仓库/堆场: 核对、确认、保留正本、将复印件交给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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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信息清单样表点击此处
注意: 上述指导在尚未颁布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知和第39/2018/TT-BTC号通知关于清单样表的通知期间适用.
3. 关于边境居民的海关申报
- 各地区海关支局必须执行边境居民的海关申报手续
- 边境居民的进出口货物按以下样表申报单申报。这两类申报单将由海关机关按样表印制并发放给边境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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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出口货物申报单样表: 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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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进口货物申报单样表: 点击此处.
(根据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25.2.d条,由第167/2025/NĐ-CP号议定修改和第80/2019/TT-BTC号通知第6.1条)
( 根据2025年8月28日第21067/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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