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2574/CHQ-GSQL号公文,关于含工业前体物质商品的进出口。 该公文基于第5133/BCT-HC号公文和第16231/CHQ-GSPL号公文进行指导实施。 详细内容如下。
指导实施的正式信函基于第 5133/BCT-HC 号公函和第 16231/CHQ-GSPL 号公函。
1.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可进口含工业前体物质的商品,可在法律不禁止的所有行业中自由经营。
含工业前体物质的产品/商品不属于工贸部管理对象。
“工业前体物质是用作生产、科学研究、分析、检验中的原料、溶剂、催化剂的化学品,同时是制备、生产毒品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化学品,在政府颁布的清单中规定。工业前体物质清单按危险程度分类进行适当的管理、控制,包括第1组工业前体物质和第2组工业前体物质“。
(第 113/2017/ND-CP 号法令第 5.3 条)
“化学品是人类开采或从天然原料、人工原料中创造的单质、化合物、混合物”。
(2007年《化学品法》第4.1条)
2.需履行的义务:
- 对于生产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商品的组织、个人:建立生产产品、商品过程中危险化学品控制流程。
- 对于生产、进口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商品的组织、个人:在化学品数据库上公布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含量信息。
- 对于销售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商品的组织、个人:向买方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在有关机关要求时出示。
(据官方快讯 编号 22574/CHQ-GSQL 202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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