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2025年9月5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2574/CHQ-GSQL號公文,關於含工業前驅物質貨物之進出口。
該公文基於第5133/BCT-HC號公文及第16231/CHQ-GSPL號公文進行指導實施。
1. 詳細內容如下:
企業得進口含工業前驅物質之貨物,得在法律不禁止之所有行業中自由經營。
含工業前驅物質之產品/貨物不屬工貿部管理對象。
發言人說:
「工業前驅物質係用作生產、科學研究、分析、檢驗中之原料、溶劑、催化劑之化學品,同時係製備、生產毒品過程中不可或缺之化學品,在政府頒布之清單中規定。工業前驅物質清單按危險程度分類進行適當之管理、控制,包括第1組工業前驅物質及第2組工業前驅物質“。
(第 5.3/ND-CP 號法令第 113 條第 2017 條)
“化學品係人類開採或從天然原料、人工原料中創造之單質、化合物、混合物”。
(2007 年化學品法第 4.1 條)
2. 應履行之義務:
- 對於生產含危險化學品之產品、貨物之組織、個人:建立生產產品、貨物過程中危險化學品控制流程。
- 對於生產、進口含危險化學品之產品、貨物之組織、個人:在化學品資料庫上公布產品貨物中危險化學品含量資訊。
- 對於銷售含危險化學品之產品、貨物之組織、個人:向買方提供相關資訊、文件,並在有關機關要求時出示。
(根據官方通訊 編號 22574/CHQ-GSQL 202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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