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工業前驅物質貨物之進出口

Xuất nhập khẩu tiền chất công nghiệp

民國202595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2574/CHQ-GSQL號公文,關於含工業前驅物質貨物之進出口 

該公文基於第5133/BCT-HC號公文及第16231/CHQ-GSPL號公文進行指導實施 

1. 詳細內容如下 

企業得進口含工業前驅物質之貨物,得在法律不禁止之所有行業中自由經。  

含工業前驅物質之品/貨物不屬工貿部管理對 

發言人說:

「工業前驅物質係用作生、科學究、分析、檢驗中之原料、溶劑、催化劑之化學品,同時係製備、生毒品過程中不可或缺之化學品,在政府頒布之單中規定。工業前驅物質單按危險程度分類進行適當之管理、控制,包括第1組工業前驅物質及第2組工業前驅物質“。 

(第 5.3/ND-CP 號法令第 113 條第 2017 條) 

化學品係人類開採或從天然原料、人工原料中創造之單質、化合物、混合物”。 

(2007 年化學品法第 4.1 條) 

2. 應履行之義務:  

  • 對於生含危險化學品之品、貨物之組織、個人:建立生產產品、貨物過程中危險化學品控制流 
  • 對於生、進口含危險化學品之品、貨物之組織、個人:在化學品資料庫上公布品貨物中危險化學品含量資 
  • 對於銷售含危險化學品之品、貨物之組織、個人:向買方提供相關資訊、文件,並在有關機關要求時出 

(根據官方通訊 編號 22574/CHQ-GSQL 2025 9 5 日) 

相關服務: 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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