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海關發出第33231/CHQ-GSQL號公函,內容涉及非政府機構處理免稅臨時進口汽車的情況。
詳細內容如下: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隨意轉讓臨時進口免稅車輛。
- 如有轉讓需要,需按規定製作檔案。該檔案包括:
- 車輛轉讓的書面請求
- 撤銷警方簽發的車輛登記及車牌
- 管理機構越南工作任期結束的書面證明
- 申報進口貨物或臨時進口車輛,並加蓋「用於轉口或轉讓的印章」
- 進口貨物申報
(根據第143/2015/TT-BTC號通知第8條,經第45/2022/TT-BTC號通知修訂)
- 處以五百萬越南盾至一千萬越南盾的罰款,對轉讓國內消費或改變非納稅商品使用目的後申報和辦理手續的行為、免稅、免稅對價等未規定補救措施。但在決定檢查和檢查之前。
(根據 公函編號 33231/CHQ-GSQL 202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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