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运给境外货主货物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2025年12月30日,海关总局发布了关于处理进口货物但后续需退运给境外货主的增值税相关指导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1. 2025年7月1日之前:进口货物必须按照海关部门2019年3月14日官方信函第1453/TCHQ-TXNK的指导,退还给外国货物所有者。 
  2. 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5.1.a条和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9.1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 增值税退税不适用于进口后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货物情况。 
  • 因此,自2025年7月1日起办理登记的退运给境外货主货物的海关报关单,企业将不能退还已多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 2025年12月30日的官方信函编号45806/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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