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税收政策管理与监督局发布第2759/CST-GTGT号公文,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事外币买卖活动的税务义务。
1. 外币出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外币出售所得(不包括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被认定为“其他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税收入为外币出售收入与其购入成本或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按税法规定的发生时点确认。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及第320/2025/ND-CP法令)
2. 汇兑差额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
如果普通生产、贸易或服务企业(非信贷机构或外汇交易代理)从国外获得外汇收入(出口商品、提供服务、收取外币款项)并将外币转售给商业银行, 然后:
- 所产生的汇兑差额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企业无需就该外币出售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该行为不构成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
(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及法令123/2020/ND-CP,经法令70/2025/ND-CP修订)
(根据 2025年12月26日的官方信函编号2759/CST-GT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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