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工、出口加工、出口加工區企業、就地進出口活動程序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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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海關總局發布了第11811/CHQ-GSQL號公文,就實施第121/2025/TT-BTC號通知時,有關加工生產出口、出口加工企業、就地進出口、免稅區進出口等活動的疑難問題處理進行指導。以下為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

一、就地進出口報關申報及出口加工企業交易

在系統升級期間,出口加工企業之間、出口加工企業與內地企業之間或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申報,按照以下方式執行:

二、申報方式

表格01:電子進口報關單
出口方代碼
(指標1.19)
就地進口:
– 此欄不填寫被指定交貨方的稅號。
– 在備註欄(指標1.68)中填寫被指定交貨方的稅號。
出口方名稱(指標1.20) 填寫合同中委託加工方的名稱,或被指定交貨方的名稱。在備註欄(指標1.68)中按以下格式註明:被指定交貨方名稱(被指定交貨方稅號)。

就地進口:
– 此欄不填寫被指定交貨方名稱。
– 在備註欄(指標1.68)中填寫被指定交貨方名稱,格式為:被指定交貨方名稱(被指定交貨方稅號)。

表格02:電子出口報關單
出口方名稱(指標2.12) 就地出口:
– 填寫就地出口方名稱。
– 在進口方名稱欄(指標2.19)中填寫在越南境內被指定收貨的境外方名稱(可使用縮寫)。
進口方代碼(指標2.18) 就地出口:
– 此欄不填寫在越南境內被指定收貨方的稅號。
– 在備註欄(指標2.19)中按指引填寫在越南境內被指定收貨方的稅號。
進口方名稱(指標2.19) 就地出口:
– 填寫境外指定在越南收貨方的名稱。
– 在備註欄(指標2.57)中按以下格式填寫被指定收貨方名稱:被指定收貨方名稱(被指定收貨方稅號)。加工貨物:
– 填寫委託加工方名稱。
– 在備註欄(指標2.57)中按以下格式填寫被指定收貨方名稱:被指定收貨方名稱(在越南的被指定收貨方稅號)。

加工生產出口、出口加工企業暫時出口再進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三、報關單內部管理編號

企業須在「企業內部管理編號」欄中填寫以下管理代碼:

  • 出口報關單:填寫代碼 #&XKTC
  • 進口報關單:填寫代碼 #&NKTC#&對應出口企業的出口報關單編號(前11位字符)

四、再進口產品的原材料管理

需對從再進口產品中回收的原材料、輔料及零部件進行管理和跟蹤,並將其反映在加工生產出口、出口加工企業的結算報告中,用於再生產或回收零部件(自第167/2025/NĐ-CP號法令生效之日起登記)。

海關機關依據追蹤憑證,對G13報關單(TIA/TIB業務)中「已再出口/再進口數量」和「剩餘數量」指標進行調整,並使用CTI業務記錄原因並批准,以更新系統中的貨物數量。

五、加工生產出口、出口加工企業暫時出口—再進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 貨物再進口時,若未發生編碼、品名、外觀、用途及基本特性的變化,交貨方使用G61–G51業務代碼,收貨方使用G14–G23業務代碼。
  • 若按G61業務代碼暫時出口的貨物不再進口,企業須在暫時出口後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業務代碼B12)。
  • 若按G13業務代碼暫時進口的貨物(對應G61報關單)轉為內銷,企業須按A21業務代碼辦理手續。若對暫時進口貨物進行銷毀,海關機關將依據檔案資料在系統中調整實際銷毀數量。

六、就地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每份就地出口報關單只能對應一份就地進口報關單,反之亦然。

(依據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86條,及第39/2018/TT-BTC號通知和第121/2025/TT-BTC號通知的修訂補充內容)

(依據2026年2月12日第11811/CHQ-GSQL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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