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地進出口報關申報及出口加工企業交易
在系統升級期間,出口加工企業之間、出口加工企業與內地企業之間或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申報,按照以下方式執行:
二、申報方式
| 表格01:電子進口報關單 | |
| 出口方代碼 (指標1.19) |
就地進口: – 此欄不填寫被指定交貨方的稅號。 – 在備註欄(指標1.68)中填寫被指定交貨方的稅號。 |
| 出口方名稱(指標1.20) | 填寫合同中委託加工方的名稱,或被指定交貨方的名稱。在備註欄(指標1.68)中按以下格式註明:被指定交貨方名稱(被指定交貨方稅號)。
就地進口: |
| 表格02:電子出口報關單 | |
| 出口方名稱(指標2.12) | 就地出口: – 填寫就地出口方名稱。 – 在進口方名稱欄(指標2.19)中填寫在越南境內被指定收貨的境外方名稱(可使用縮寫)。 |
| 進口方代碼(指標2.18) | 就地出口: – 此欄不填寫在越南境內被指定收貨方的稅號。 – 在備註欄(指標2.19)中按指引填寫在越南境內被指定收貨方的稅號。 |
| 進口方名稱(指標2.19) | 就地出口: – 填寫境外指定在越南收貨方的名稱。 – 在備註欄(指標2.57)中按以下格式填寫被指定收貨方名稱:被指定收貨方名稱(被指定收貨方稅號)。加工貨物: – 填寫委託加工方名稱。 – 在備註欄(指標2.57)中按以下格式填寫被指定收貨方名稱:被指定收貨方名稱(在越南的被指定收貨方稅號)。 |

三、報關單內部管理編號
企業須在「企業內部管理編號」欄中填寫以下管理代碼:
- 出口報關單:填寫代碼 #&XKTC。
- 進口報關單:填寫代碼 #&NKTC#&對應出口企業的出口報關單編號(前11位字符)。
四、再進口產品的原材料管理
需對從再進口產品中回收的原材料、輔料及零部件進行管理和跟蹤,並將其反映在加工生產出口、出口加工企業的結算報告中,用於再生產或回收零部件(自第167/2025/NĐ-CP號法令生效之日起登記)。
海關機關依據追蹤憑證,對G13報關單(TIA/TIB業務)中「已再出口/再進口數量」和「剩餘數量」指標進行調整,並使用CTI業務記錄原因並批准,以更新系統中的貨物數量。
五、加工生產出口、出口加工企業暫時出口—再進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 貨物再進口時,若未發生編碼、品名、外觀、用途及基本特性的變化,交貨方使用G61–G51業務代碼,收貨方使用G14–G23業務代碼。
- 若按G61業務代碼暫時出口的貨物不再進口,企業須在暫時出口後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業務代碼B12)。
- 若按G13業務代碼暫時進口的貨物(對應G61報關單)轉為內銷,企業須按A21業務代碼辦理手續。若對暫時進口貨物進行銷毀,海關機關將依據檔案資料在系統中調整實際銷毀數量。
六、就地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每份就地出口報關單只能對應一份就地進口報關單,反之亦然。
(依據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86條,及第39/2018/TT-BTC號通知和第121/2025/TT-BTC號通知的修訂補充內容)
(依據2026年2月12日第11811/CHQ-GSQL號公文)
相關服務:一站式報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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