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地进出口报关申报及出口加工企业交易
在系统升级期间,出口加工企业之间、出口加工企业与内地企业之间或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申报,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二、申报方式
| 表格01:电子进口报关单 | |
| 出口方代码 (指标1.19) |
就地进口: – 此栏不填写被指定交货方的税号。 – 在备注栏(指标1.68)中填写被指定交货方的税号。 |
| 出口方名称(指标1.20) | 填写合同中委托加工方的名称,或被指定交货方的名称。在备注栏(指标1.68)中按以下格式注明:被指定交货方名称(被指定交货方税号)。
就地进口: |
| 表格02:电子出口报关单 | |
| 出口方名称(指标2.12) | 就地出口: – 填写就地出口方名称。 – 在进口方名称栏(指标2.19)中填写在越南境内被指定收货的境外方名称(可使用缩写)。 |
| 进口方代码(指标2.18) | 就地出口: – 此栏不填写在越南境内被指定收货方的税号。 – 在备注栏(指标2.19)中按指引填写在越南境内被指定收货方的税号。 |
| 进口方名称(指标2.19) | 就地出口: – 填写境外指定在越南收货方的名称。 – 在备注栏(指标2.57)中按以下格式填写被指定收货方名称:被指定收货方名称(被指定收货方税号)。加工货物: – 填写委托加工方名称。 – 在备注栏(指标2.57)中按以下格式填写被指定收货方名称:被指定收货方名称(在越南的被指定收货方税号)。 |

三、报关单内部管理编号
企业须在”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栏中填写以下管理代码:
- 出口报关单:填写代码 #&XKTC。
- 进口报关单:填写代码 #&NKTC#&对应出口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编号(前11位字符)。
四、再进口产品的原材料管理
需对从再进口产品中回收的原材料、辅料及零部件进行管理和跟踪,并将其反映在加工生产出口、出口加工企业的结算报告中,用于再生产或回收零部件(自第167/2025/NĐ-CP号法令生效之日起登记)。
海关机关依据追踪凭证,对G13报关单(TIA/TIB业务)中”已再出口/再进口数量”和”剩余数量”指标进行调整,并使用CTI业务记录原因并批准,以更新系统中的货物数量。
五、加工生产出口、出口加工企业暂时出口—再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 货物再进口时,若未发生编码、品名、外观、用途及基本特性的变化,交货方使用G61–G51业务代码,收货方使用G14–G23业务代码。
- 若按G61业务代码暂时出口的货物不再进口,企业须在暂时出口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业务代码B12)。
- 若按G13业务代码暂时进口的货物(对应G61报关单)转为内销,企业须按A21业务代码办理手续。若对暂时进口货物进行销毁,海关机关将依据档案资料在系统中调整实际销毁数量。
六、就地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每份就地出口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就地进口报关单,反之亦然。
(依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86条,及第39/2018/TT-BTC号通知和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的修订补充内容)
(依据2026年2月12日第11811/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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