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工业贸易部化学品局发布了两份第813/HC-CNHC号公文,就化学品领域若干规定进行交流与具体指导,尤其涉及需特殊管控化学品的进出口及管理事宜。
主要内容如下:
1、化学品用途申报时间节点
对于有条件进口的化学品,企业可自主选择在专业数据库上申报用途的时间节点。
2、”含量”与”浓度”的理解
由于《化学品法》未对上述两个术语作出单独定义,故依照词典通用含义理解:
- 含量:混合物中某种物质的量,以百分比(%)表示。
- 浓度:溶液的浓稠程度,以单位体积或单位质量溶液中溶质的量表示。
3、化学品混合物及许可规定
如需判断某混合物是否须申请许可证,企业应对照第24/2026/NĐ-CP号政府令中的化学品目录进行核查。
若化学品属于家用产品(家庭日常生活用品),且含有第26/2026/NĐ-CP号政府令规定的需特殊管控化学品,则企业可免于申领许可证/合格证书。
4、许可证签发权限
工业贸易部是签发、补签、调整、延期办理需特殊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权机关,但第01/2026/TT-BCT号通知中已下放权限的情形除外。
5、与出口加工区企业的交易
境内与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的化学品买卖,依照2026年3月27日第597/HC-QLHC号公文的专项指导执行。具体如下:
出口加工区企业被视为独立海关区域。该区域内出口活动的管理依照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第56、57、58、59条执行:
- 出口:将货物从独立海关区域运往境外时适用管理措施,但将货物从境内运入该区域时不适用(但仍须接受海关监管)。
- 进口:将货物从独立海关区域运入境内时适用管理措施,但境外货物直接运入独立海关区域时不适用(禁止进口、暂停进口或检疫措施除外)。
- 各独立海关区域之间的买卖:不适用对外贸易管理措施,但须接受海关监管。
(依据2026年4月22日第813/HC-CNHC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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