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海关总局发布第21310/CHQ-GSQL号公文,关于出口加工企业货物海关程序及类型代码适用的指导。
1. 为维修、翻新而再进口不良品的程序(适用G13代码)
商人可再进口被合作伙伴/客户退回的本企业未使用货物。
对于出口加工企业出口产品被客户退回以进行维修、翻新,随后再出口返还给境外客户或再出口至非关税区的,企业须按G13类型代码申报(依据2021年5月18日第1357/QD-TCHQ号决定)
2. 生产原材料进口程序(适用E15代码)
对于出口加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投入原材料的活动,企业须按E15类型代码申报。
程序依照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号及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订、补充)第54条、第74条及第75条规定执行
(根据第21310/CHQ-GSQL号公文,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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