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海关总局发布第21180/CHQ-GSQL号公文,指导供医学研究、教学、学习使用的从德国进口医疗设备的程序、EVFTA优惠税率适用及HS编码确定指导。
具体内容如下:
1. 非商业用途医疗设备进口规定
现行医疗设备管理政策根据第98/2021/ND-CP号议定及卫生部第19/2024/TT-BYT号通知所附目录统一适用:
- 已获得流通号的医疗设备:可根据需求进口,不限数量,无需经卫生部批准。
- 尚未获得流通号的医疗设备:
- 仅用于研究、试验、检定、使用培训、维修或人道主义援助目的时,免予公布适用标准及免予流通注册。
- 但在越南使用而进口时,企业必须依照第98/2021/ND-CP号议定第1条规定持有进口许可证。
2. 适用欧洲EVFTA特别优惠税率的条件
从欧盟(具体为德国)进口的货物若要享受EVFTA协定项下的特别优惠税率,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须持有由已按照欧盟规定注册REX编号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自我证明文件。
- 海关机关将根据申报信息、随附档案及货物实际检查情况(如有),依照财政部第33/2023/TT-BTC号通知规定确定原产地以适用优惠税率。
- 企业须依照第08/2015/ND-CP号议定(经第167/2025/ND-CP号议定修订、补充)办理海关申报。
3. 关于HS编码的确定
货物分类须依据海关档案、技术资料及相关信息,按照越南出口、进口商品目录确定名称及编码。
若企业提供的信息仅有商品名称而缺乏详细说明及随附技术资料,海关机关将无充分依据指导分类及适用HS编码。
在正式进口前,企业应主动依照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号及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订、补充)第7条规定办理HS编码预确定程序。
(根据第21180/CHQ-GSQL号公文,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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